近来,娱乐圈版面似乎一直没有消停。先是“宝蓉互撕”还没落下帷幕,这头一篇题为《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没想到你是这样的郎教授》(相关链接附文后)的帖子却开始在网络传得沸沸扬扬,其精彩程度完全不输“宝蓉互撕”。其中,更有不少网友打趣道:郎教授“智斗”缪空姐的剧情完全是宝宝离婚案的“教科书”!
注:本文拟在假定网传相关事实真实的基础上与之探讨。
郎教授是何方大神
度娘:郎咸平,1956年6月21日生于台湾桃园县,祖籍山东潍坊,中国台湾学者、经济学家。1974-1978年就读于台湾东海大学经济系。1986年,他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以创世界纪录的两年半时间连拿金融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1年起开始重点研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问题。郎咸平曾经执教于多家知名的商学院,其中包括沃顿商学院、密歇根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等,现任香港中文大学最高学术级别的(首席)教授。2011年11月11日,郎咸平以485万元的年度版税收入,荣登作家富豪榜第9位。
毋庸置疑,郎教授发表专著无数,近些年更是活跃于各大媒体、刊物,其知名度及权威目前已是家喻户晓!
网传事件始末梳理
背景
2011年,郎教授与其第六任妻子离婚,其间网传郎教授与一缪姓空姐(下文简称“缪空姐”)交往2年多,为她在静安(金额不详)、松江(给缪爸爸500万)买了两套房。一套在缪空姐名下,一套在缪爸爸名下。2013年,网传郎教授与缪空姐分手,两人遂开始前述房产的争夺战,并展开了连续四个回合的激烈争斗,分别是:
第一回合 郎教授输!
郎教授向法院诉请缪家父女返还购房款。
缪家父女以郎教授自愿赠予为由抗辩。
法院驳回郎教授诉求,郎教授败诉。
第二回合 郎教授赢!
郎教授的前妻以郎教授非法处分夫妻婚内财产为由(据称系郎教授联合其前妻所为),向法院诉请缪家父女返还购房款。
法院支持郎教授的前妻诉求,郎教授的前妻胜诉。
第三回合 郎教授彻底赢!
缪家父女以诉讼管辖权错误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缪家父女败诉。
第四回合 郎教授“后发制人”!
郎教授向法院诉请馨源公司和缪空姐连带返还货款900万元。
一审法院仅判决馨源公司向郎教授返还货款900万元。
郎教授以缪空姐不能证明馨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遂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改判馨源公司与缪空姐向郎教授连带返还货款900万元。
律师解析
一、为何郎教授主张购房款败诉,而其前妻主张却能被支持?
郎教授败诉原因:
首先,郎教授与缪家父女表面上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涉案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缪家父女名下,郎教授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
再者,郎教授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郎教授的前妻胜诉原因:
首先,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郎教授与其前妻婚姻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涉案房屋的购房现金多达数百乃至上千万,郎教授用该款项为婚外“第三者”缪空姐、缪爸爸在静安、松江购置房屋两套,非因郎教授与其前妻日常生活所需。
再者,郎教授所处分上述现金的行为,并未与其前妻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鉴于未经其前妻追认,该处分行为被认定无效,缪家父女遂当返还上述款项。
问题延伸----如果涉案房屋登记在郎教授名下,再由郎教授办理转移登记至缪家父女名下,郎教授当如何主张?
近年来,涉及因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案件类型频发,表现较为突出的即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同时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具体表现为2类:
1.夫妻一方用现金为第三者购置房屋、车辆、奢侈品等财物;
2.夫妻一方擅自将名下房屋、车辆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
针对愈演愈烈的婚姻危机率,立法、司法及执法部门均各自使出浑身“招数”,用于防患特别是打击婚内“出轨”行为,笔者避免不了老生常谈,以兹大众参考。笔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倾向性意见作如下梳理:
首先,夫妻在未采取相关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期间任何一方原则上无权请求原则,也不得擅自处分;
其次,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且擅自赠与财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且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将面临无效;
再者,如果夫妻一方用现金为第三者购置财物,且该现金系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第三者仅负有返还相应现金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名下财产原物转移给第三者,且该财产系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第三者仅负有返还相应财产原物的义务。
因此,涉案房屋如系由郎教授名下转移登记至缪家父女名下,郎教授也只能通过其前妻进行主张,不过主张内容应当变更为涉案房屋的返还。
问题延伸的答案之所以与原案存在区别,关键在于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精准保护以及不应让夫妻过错方因“出轨”而不合理受益。假如郎教授存在“出轨”缪空姐的情形,如果再允许缪空姐返还房屋,从房屋升值属性考虑,不合理受益将不利于倡导婚姻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郎教授如何对缪空姐“后发制人”的?
郎教授“后发制人”被各路网友戏称为“神补刀”!当房产诉讼还未正式落下帷幕,缪空姐正叹遇人不淑之际却又来了一场屋“漏偏逢连夜雨”的第四回合大战。
郎教授与馨源公司、缪空姐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耐人寻味的莫过于缪空姐的意见。缪空姐曾提出,馨源公司只有10万注册资本,虽登记为缪空姐个人独资,但只是郎教授的壳,贷款一到账(买卖合同中用于购买铜制佛像等物品货款)当天就按郎教授的指令转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公司了,而这家公司正式教授的大儿子郎世玮执掌的“郎基金”。
关于本案:
首先,郎教授与馨源公司是之间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郎教授依据合同约定向馨源公司支付了用于购买铜制佛像等物品首批货款900万元,而馨源公司却未依约向郎教授交付物品,构成违约;
其次,馨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所设立,作为唯一股东的缪空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根据公司法理论及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馨源公司有关情形诚如缪空姐及有关网友所言,那么缪空姐接下来面临的不仅是要承担数百乃至上千万的购房款的返还责任,还将额外再承担对馨源公司至少890万的连带债务,足以使得缪空姐倾家荡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网评
缪空姐这小三当得,两年青春,啥也没落着,还要倒赔900万。
郎教授这是在正告男人们:要善待前妻,跟前妻搞好关系,关键时候,前妻还能帮忙夺房产。
原来,这就是传说中的“知识就是力量”啊!
相关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60825/n465995080.shtml
http://money.sohu.com/20160826/n466067943.shtml
律师分析郎教授与缪空姐那点“房事儿”
作者:熊麒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来,娱乐圈版面似乎一直没有消停。先是“宝蓉互撕”还没落下帷幕,这头一篇题为《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