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法典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
24%和36%年利率的规定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已通过司法解释体现,例如2015年8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放贷刑事责任的规定
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定罪情形。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从民法和刑法打击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再结合《民法典》的规定,现已实现了从法律到解释完整的打击高利放贷的规定。但目前高利的具体判断标准尚未出台,实务中借款利率仍然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24%和36%两条利率标准去判定,再结合上述《意见》,释放出最高法即将要调整24%和36%两条利率红线的信号,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风险提示
为此,律师特别提醒: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建议在今后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利息包括利率作出明确约定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新规涉及的风险点的规避,特别是避免高利放贷行为,明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
民间借贷利率将告别24%和36%!最高法、发改委联合发文: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作者:咸献玲 陈之焱来源:万益说法

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