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人世间》的三场戏学法律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段时间电视剧《人世间》热播,作为精品大剧确实质量很高,但其中几处涉及法律的问题并不严谨,下面让我们从其中的三场戏中学几个法律知识点。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前段时间电视剧《人世间》热播,作为精品大剧确实质量很高,但其中几处涉及法律的问题并不严谨,下面让我们从其中的三场戏中学几个法律知识点。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剧中,周楠在美国被枪击而死,之后养父周秉昆失手打死了生父骆士宾,骆士宾生前立有遗嘱要把公司股权都给儿子周楠,这种情况下真如剧中骆士宾妻子所说股权转给周楠的生母还是继母有争议吗?并不是,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剧中骆士宾通过立遗嘱形式处分股权,属于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剧中遗嘱继承人周楠先于遗嘱人骆士宾死亡,股权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再看看法定继承是怎么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剧中骆士宾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曾珊和儿子周楠,由于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在周楠有子女的情况下,其份额由其子女继承,但显然周楠并无子女,所以并不能继承遗产。
综上,骆士宾的股权应该由其妻子曾珊继承,曾珊不知是受了哪位“高人”指点,还以此跟郑娟谈条件,除了凸显郑娟和周秉昆的感情以外,并没有什么意义。
2、公司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到骆氏集团宣读遗嘱,内容为在周楠接任董事长前,骆士宾的股权由彭心生代持,并由彭心生代任董事长。上面已经分析过,股权应由曾珊继承,彭心生显然不能代周楠持股,这个代持股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具备,是没有效力的。就算仅从常识和逻辑分析,遗嘱说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接任,周楠已经死亡,从剧情走向看,编剧打算让彭心生永远持股吗?
假设周楠没死,执行这份遗嘱也会面临问题,下面再分析一下这个遗嘱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董事长一定是最大股东吗?
剧中遗嘱中说由彭心生代任董事长,为确保任职合理合法,骆士宾名下股权由彭代持。那么,如果彭心生不作为大股东持股,是不是就不能担任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从以上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虽然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是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担任,但从法律规定来看,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并不是只有大股东才能担任董事长。
2.代持股权可以吗?
股权代持一般指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东权利主要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公司经营上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财产上的权利。剧中骆士宾遗嘱的目的就是周楠继承其股权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而彭心生作为名义出资人代为享有股东权利,主要是公司经营上的权利。
法律中对股权代持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但因涉及双方内部关系和股权登记的外部关系,股权代持行为仍有较大风险。对于其他类型公司的代持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剧中遗嘱中说彭心生代持股权直至周楠接任董事长,实操起来并不容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干年后周楠想要获得对外意义上的股东身份,首先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想要成为董事长,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需要董事会选举。彭心生代持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多年后,集团在他的管理下蒸蒸日上,他大概不会轻易放权,公司内股东会、董事会也不一定会同意,周楠接手董事长并不容易。
3、婚前财产可以继承吗?
剧中遗嘱宣读完毕后,曾珊对于没有得到股权非常生气,认为婚姻法规定财产要一人一半,水自留指出股权是婚前财产不算。真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股权是骆士宾婚后取得,确实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分给曾珊一半再作为遗产处理,而剧中股权属于婚前财产,不存在曾珊说的一人一半。但是,股权作为骆士宾的遗产,前面已经分析过本就应当由曾珊继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