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谷歌推出的AI绘画程序Disco Diffusion开始流行起来,输入几个词语甚至表情符号,就能轻松得到一副大师级画作,而就在短短半年之间,更多具有优秀算法的AI绘图工具接踵而至,如DALL·E2 、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甚至在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始出现了就AI绘画设置的新岗位。
AI绘图工具会根据文字描述、指定的画面类型(如水彩画、油画)和风格(如各知名画家的风格)、上传的照片等自动生成AI绘画,AI绘画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也给著作权保护问题带来了巨大冲击,本文中,笔者将围绕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AI绘画的来源和属性
1.AI绘画的产生过程
如果想明确AI绘画的属性就要先了解AI绘画是如何产生的。AI绘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自动生成”,所以AI绘画工具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内容涵盖全面的巨大数据库,数据库中存放大量的绘画素材,与之配套的则是将绘画素材数据排列组合的强大算法。AI绘画工具根据使用者的要求或指示,利用算法将符合要求或指示的绘画素材从数据库中挑选出来,进行要素汇总、组合并绘制,最终形成展示在大家面前的AI绘画成果。
2.AI绘画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在我国,AI绘画的版权归属暂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传统的著作权理念,只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才能成为作品的作者,即成为作者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人格,AI显然不在前列作者范围内,但这就意味着AI绘画不是作品吗?目前,在前述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不符合作品创作的主体资格、达不到独创性标准等等;第二种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1]那么AI绘画作为人工生成内容的一种,该如何被定义?
(1)AI绘画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AI绘画最直观的创作者即为AI,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强调的作者是具有一定人格属性的,而AI显然不具备,AI是人的智能、是人对智能工具的延伸,它并不具备人格属性,所以也无法将其定义为作者。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其主要是为了鼓励作者创作作品,并且确保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和收入回报,而只有人会受到此种鼓舞[2]。
AI绘画是根据人类设计好的程序自动生成作品,更多的是一种标准化、程式化,不具备独创性,AI只是根据指示生成满足人类要求的画作。虽然AI画作风格可以任意切换,但究其根本只是将数据库中的素材进行拼凑和整合,就算对AI发出指示的主体是很多不同的人,但只要发出的指示要求相同或相近,AI从数据库中捕捉的数据也就会趋于类似,这就很难谈论个性和独创性。相反,真正的艺术家在创作美术作品的过程中是一定具备自己的想法和风格的,即便艺术家们的创意相同,最终呈现的作品也是千差万别。
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的观点正是从作品只能由人创造的角度出发的,参考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八大典型案例之三: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3],该案中的案涉文章即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文章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文章,但由于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文章具有独创性,可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2)AI绘画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如果我们能够转换一下思维方式,将聚焦在“创作作品的作者一定是人”的视线移开,从“AI绘画的独创性”角度看待AI绘画,或许又会有不同的感受。AI绘画究其根本是AI根据人类的设定和指示,通过模仿人类的思想并从海量数据库中挑选出符合一定要求的数据素材,创造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的新成果,某种意义上可以把AI绘画的生成看作是人类思维的体现、看作人类思维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样的视角下,AI绘画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AI是人类智慧的延伸。艺术家对绘画的创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过程,AI对绘画的创作则是对人类智力活动的模仿、模拟,是基于人类思维之上对创作内容的加工、融合,人类和AI对绘画创作的底层逻辑其实是相似的。
AI绘画软件是人类发明创造出来用于创作画作的工具,本身也具备了一定的人类智力成果在其中,而 AI绘画是这种包含人类智力成果的工具生成出来且凝聚了一定人的个性化选择的内容,它和人类智力成果也是无法完全割裂开来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AI绘画的生成过程中包含着一定的独创性,那在这样的情况下AI绘画是有构成作品的可能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认定也显示出了新的发展迹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五: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案[4],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一篇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也发布了该篇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案涉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判断案涉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判断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案涉文章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应当从案涉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从案涉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最终,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综上所述,想探讨AI绘画是否构成作品,如果从AI绘画的创作者主体资格问题入手,那么它确实无法构成作品,但如果选择从AI绘画的创作过程入手去分析讨论,AI绘画所具有的特殊独创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它确实存在构成作品的可能。
二、AI绘画著作权归属问题
尽管著作权法上没有对AI绘画这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出定性和认定,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法律纠纷,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一副AI绘画的背后可能会牵扯出很多个主体,如AI绘画软件的设计开发者、使用者亦或是所有者,那么该如何在这些主体间确定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呢?
(1)AI绘画工具的设计开发者
AI绘画工具软件是设计开发者的创意成果,它根据设计开发者事先设计制定好的算法、程序进行工作,体现着设计开发者的思想意志,设计开发者利用AI绘画工具使得自身的思想意志得以延伸,设计开发者是AI绘画工具的主要核心,然而设计开发者只是在AI绘画工具的设计开发中显示了他们的创造性。再看AI绘画,AI绘画实际上是AI绘画工具的实际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想法、需求及个性选择利用AI绘画工具作出的,AI绘画中凸显的不再是设计开发者的独创性,所以也就很难将AI绘画的著作权权属者推定为AI绘画工具的设计开发者,除非他们自己也使用AI绘画软件实施了具有一定独创性的AI绘画生成行为。
(2)AI绘画工具的使用者
AI绘画工具的实际使用者基于自身的想法和需求通过一定的个性化选择生成了AI绘画,生成的AI绘画中体现着AI绘画工具使用者的创造性和独特想法,而AI在这其中则作为一种绘画工具存在。对这些使用者来说,他们是具有进一步使用、传播AI绘画的动力的,笔者认为当AI绘画作品中凝聚着使用者的独创性和创造力时,将AI绘画著作权权属归于使用者,更有利于AI绘画工具和AI绘画的发展。
(3)AI绘画工具的所有者
现实中,所有者的身份通常是AI绘画工具的投资人或者购买人,这些所有者一般会在AI绘画工具的用户使用协议中约定AI绘画的著作权权属,此时则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无约定,就需要看AI绘画作品的生成是否存在着AI绘画工具使用者的个性选择及创造性,若确实存在着AI绘画工具使用者的独创性在其中,笔者则倾向于将AI绘画的著作权权属者推定为实际使用者。
综上所述,站在不同的视角就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故对于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应当回归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结语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讲,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在大多情况下依赖于合同约定,有约定即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情况,则会存在多种不确定的可能性,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的革新,对于此种问题必然还会有其他的新发展、新变化。
注释
[1] 邾立军、田熔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22年第5卷,第41-49页。
[2]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148-155页。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民事判决书。
[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浅谈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肖广会来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2022年初,谷歌推出的AI绘画程序Disco Diffusion开始流行起来,输入几个词语甚至表情符号,就能轻松得到一副大师级画作,而就在短短半年之间,更多具有优秀算法的AI绘图工具接踵而至,如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