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知多少(二)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篇 一、签订了集体合同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了?

案例篇
一、签订了集体合同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了?①
胡先生于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在环球公司工作,环球公司按月工资2500元标准向其支付报酬,但始终未与胡先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胡先生多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环球公司均没有答复。后胡先生以要求环球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环球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环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环球公司称,双方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向法院提交公司管理制度及《集体合同》员工签字页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中公司管理制度中载明其公司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员工应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签字页载有胡先生及多名员工签字。胡先生主张没有见过公司管理制度,环球公司没有送达。《集体合同》也没有见过,公司确实要求他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说是内部培训,但从未出示过集体合同,员工签字页上无法显示已告知《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及事项。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且环球公司提交的附有胡先生及多名员工签字的《集体合同》员工签字页仅为普通白纸,无法显示向胡先生告知《集体合同》相关事项的情况,环球公司未与胡先生订立书面合同,应向胡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集体合同并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绝非用人单位用以规避法律责任,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挡箭牌。
二、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有效吗?②
韩先生曾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入职时,公司即向韩先生出示一份集体合同,告知其相关待遇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韩先生签字确认后,公司即将集体合同收回。后韩先生从同乡处得知,签订集体合同也要签劳动合同,于是找到公司要求补签合同,公司却拒绝了韩先生的要求,并口头告知韩先生,你既然对公司有意见,那就不用来了。韩先生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并未支持韩先生的申请请求。韩先生不服仲裁裁决想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餐饮公司院提交《集体合同》证明已经与韩先生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附有韩先生及其他员工签字的签字。韩先生主张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集体合同》也没有让他仔细看过,对其中具体内容也不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某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集体合同》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故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订立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了,咋办?③
2013年,赵先生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工作期间,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以获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年底,赵先生在业务上与领导高某发生争执,高某说,你的十三个月工资别想要了。赵先生与公司沟通多次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因赵先生未能提供集体合同,仲裁机关未支持赵先生的申请请求。后赵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某销售公司承认其公司存在集体合同,法官遂要求某销售公司向法庭提供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奖励部分约定“本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一年,年底时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作为奖励,发放时间为次年一月”。某销售公司称,赵先生是销售岗位,已经领取提成作为奖励,所以不能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赵先生与公司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第十三个月的工资的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赵先生作为某销售公司员工,理应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集体合同中已经确定所发放的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因此赵先生作为销售人员,其工资中提成部分金额不应计算在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内。最终法院判令某销售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四、职工个人没有参加协商会议,集体合同对职工个人有约束力吗?④
2004年,王先生到某单位测量室工作。2年,009年1月1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工会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书》及附件一、附件二,合同履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集体合同书》附件一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坚持总量包干、切块承包、工效挂钩的原则,财务核算继续实行项目收付实现制”。该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按照年度责任制相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产值效益工资……”。2010年单位制定的《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院职工统一实行保留个人业绩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度,即按个人当月应分配额的30%由企业保留个人业绩风险抵押金,待当年12月30日之前,根据个人业绩和工作表现情况返还职工已保留的风险抵押金”。单位依此扣王先生2010年1月工资1170元、2月工资1050元、3月工资3400元、4月工资240元,共计5860元。2010年5月王先生辞职离开单位。2011年4月25日,王先生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了受理通知书,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2012年2月20日,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内部实施的《2010年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公示,现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公示了该办法,另认为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书》时没有通知王先生参加协商讨论,不认可《集体合同书》,因此“保留工资”的行为实属拖欠工资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单位工会与劳动者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有单位职工大会议程、到会人数报告单、决议等文件予以证明,也与总工会的证明相互印证。王先生没有参加会议,不影响集体合同对王先生具有的约束力。单位《集体劳动合同》附件一“工资分配方式”中有“按照年度责任制相关规定”的约定,单位制发的《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按个人当月应分配额的30%由企业保留个人业绩风险抵押金,待当年12月30日之前,根据个人业绩和工作表现情况返还职工”,符合集体劳动合同,也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属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形。
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工个人没有参加会议,不影响集体合同对职工个人具有的约束力。
五、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实发工资标准,是不是一定以集体合同为准?⑤
2011年8月1日,李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随即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担任加油员,用工单位安排李女士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派遣公司每月通过农商银行转账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李女士于2014年3月13日离职。2014年6月3日,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超时加班费、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125674.20元等。2014年7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工单位支付李女士2013年加班工资26009.5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申请请求。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李女士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庭审中,李女士提交储蓄对账单,证明按照储蓄对账单中的工资发放记录计算2013年每月平均工资为3189.51元。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提交工资台账、二次分配明细表主张李女士2013年每月平均工资为2297.65元,用工单位还提交劳动部《批复》及集体合同,证明李女士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用工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中,虽约定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双方当事人就李女士月工资数额提交的证据均显示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以实发工资标准改变了原约定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故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认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律师观点: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以实发工资标准改变了原约定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故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认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①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名称“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②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名称“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程序不能少”
③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名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就高不就低“”,作者李鹏
④⑤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案情、当事人信息有删减或者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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