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推搡,一方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

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推搡,一方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在这类轻伤害犯罪案件中,律师应与各方积极沟通,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北京某保安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被害人乔某某系该分公司派驻宁夏某职业学院的保安。2019年的一天,双方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郑某某在推搡乔某某的过程中导致乔某某左侧第4、5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以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经检察院批准后对其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同事间的轻伤害案,律师最佳的辩护策略是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郑某某与乔某某平常关系不错,郑某某较年轻,工作方法存在一定问题;乔某某工作主动性较差,双方因口角发生推搡,并未发生打斗。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对案发经过、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刚开始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要是想到自己还年轻,在公司尚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担心签署具结书后留下案底影响职业发展。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郑某某敞开心扉交流,打消了他的顾虑。郑某某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真诚悔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乔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人进一步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表达了郑某某具结悔过的意愿,建议给予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本案系同事之间因工作琐事引发,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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