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移转或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或是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工程领域,进行债权转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工程款债权转让具有复杂的特性。受让人从实际施工人处受让债权如何起诉,如何明确起诉主体、管辖等事项,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决,对涉及实际施工人转让债权进行研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目 录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转让诉讼主体、管辖的裁判观点
三、工程款未结算如何认定转让债权
四、律师实践建议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一般的债权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实际施工人起诉主体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转让诉讼主体、管辖的裁判观点
关于实际施工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管辖,笔者通过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检索发现司法裁判中对于起诉主体和管辖认定裁判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主要裁判意见如下:
(一)与实际施工人起诉主体一致
参考案例一:嘉洪公司诉石家庄建设服务中心、佳木山河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1020号
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受让人基于从实际施工人处受让的债权获得原告起诉资格,是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
(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除外)
参考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杜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案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辖终第221号
裁判观点:确定受让实际施工人债权的情形下,受让人起诉管辖法院的前提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工程款债权转让,不影响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因为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诉求均基于原来的《施工合同》主张,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工程款债权受让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参考案例三:刘斌诉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案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皖11民终2700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的合同权利受让人不是实际施工人,故没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就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向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因此,对受让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结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欲起诉实现债权,其起诉方式应与实际施工人起诉所列主体一致,即起诉主体为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律关系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需要注意,仲裁条款可以排除专属管辖的特殊性,实际施工人已与合同相对方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仅可单独起诉发包人规避仲裁管辖约定。
三、工程款未结算如何认定转让债权
工程未经结算,在工程价款债权金额没有确定情况下,债权转让如何处理?各地法院裁判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分为两种裁判观点:
(一)工程未结算可通过工程款鉴定来确定转让债权
参考案例一:陕西西岳公司与中建三局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法院认为:对于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债权金额尚未确定时,受让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发包人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受让人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随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
(二)工程未经结算且有其他较大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受让人受让的是无效债权
参考案例二:侯宏凯、焦作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豫民终1185号
法院认为:在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存在较大争议、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享有有效的债权不能确定,受让人受让不能确定为有效的债权,依法不能成立,其以受让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小结
根据笔者对于相关判例进行检索,我们认为工程未经结算,实际施工人转让债权,受让人欲起诉实现债权大部分的法院依据工程鉴定确认的数额判决债权受让金额。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未经结算即转让债权的,因债权数额不能确定,受让人受让的为不满足债权转让条件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有效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四、律师实践经验
(一)站在受让人角度
1、应举证受让债权的合法凭证及已经送达债务人
债权受让人应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其受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提供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债权转让协议》,还需举证通过多种手段送达发包人、转分包人《债权转让通知》。
2、应举证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大概率会提出抗辩或反诉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受让人需举证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如《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如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受让人需在诉讼举证施工过程中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如《分部分项验收》文件。如工程未验收但发包人已使用,受让人需举证发包人使用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前往工程现场取证。
3、债权转让效力瑕疵导致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受让人受让实际施工人债权有可能会存在如下瑕疵:(1)债权转让主体、施工范围不清晰;(2)未能有效通知相关主体;(3)转让债权(工程款)数额未确定。上述情况均有可能导致法院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4、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反诉导致转让债权受损
发包人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违约责任等(如上述(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案例),最终可能导致受让人通过诉讼实现的债权低于受让的债权。
(二)站在发包人角度
1、以工程质量、工期问题及其他违约进行抗辩
发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向受让人主张相关抗辩,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工程扣款等。
2、以工程尚未结算,无法确认转让债权进行抗辩
未经结算转让债权的,因债权数额不能确定,不能确定为有效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3、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抗辩
发包人按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抗辩,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
4、不是适格被告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仅仅是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该条款立法目的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起诉具有专属性,如果允许债权受让人行使这一权利,显然违背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应首先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向其直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主导方向,而不是径行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故基于此前提,受让人同样无权直接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
小结
笔者建议,首先,根据案例分析,存在受让人无法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可能性;其次,在受让人起诉时,受让人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诉讼准备:(1)在受让债权前一定要全面摸排工程现状,并收集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欠款有关全部资料,比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过程中的结算资料、图纸、验收资料等。(2)诉讼中受让人应增加债权转让人(即实际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受让人也可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的后续配合义务,包括配合提供工程资料、配合调查,甚至在诉讼中作证等义务。
最后,从发包人角度来说,发包人除上述诉讼中可抗辩及反诉的方式外,建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于债权转让设立违约金条款,以此来增加债权人任意转让债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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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转让债权涉诉分析
作者:何嘉慧 王轩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移转或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或是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