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通过对涉及建工领域的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建工企业的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可以免除刑罚,从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不起诉决定书数据来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已结案并上传至12309中国检察网的陕西省刑事案件,经人工筛选,共筛选出涉建工领域不起诉决定书43份。从这43份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不起诉的前十个罪名如下:
现本文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原因及如何防范刑事风险分析如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陕西省2019年刑事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建工领域高发罪名中排第4位,不起诉案件中位居第一,其主体多为工程实际承包人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发生阶段均在工程完工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决和不起诉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当前国家集中各方力量集中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环境,使得各地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以求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导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曝光率高。二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企业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极有可能演化为刑事责任,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高发的领域;三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三种从宽处罚的规定,使得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就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导致不起诉。
从陕西省不起诉决定书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原因主要有:
一是企业将拖欠的工资在提起公诉前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类不起诉案件最多,共5起。(酌定不起诉)
二是企业没有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在工人要求支付工资时,其积极从中协调并支付了部分工资,事发后也没有逃匿的情形。1起(绝对不起诉)
三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本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况的,不构成。1起(存疑不起诉)
四是被告人是否是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身份,证据不足。1起(存疑不起诉)
结合上述不起诉原因,建工企业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风险防范上要注意:
一是要在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避免成为实际被害人。实践中该罪主体多为工程实际承包人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建工企业在与实际承包人或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往往不重视对劳动报酬支出项的监管,在实际施工人卷款潜逃或恶意欠薪后,虽然该实际施工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建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在“解决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政策背景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不得不先行垫付,成为该罪的“实际被害人”。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欠薪行为从民事责任演化为刑事责任的风险紧迫性,重视包括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等用工主体在内的行为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主体的风险必然性。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以积极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作为企业的责任担当,只有积极履行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案。
三是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时,第一时间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处理和积极配合,以主动赔付劳动报酬为原则,避免被刑事立案。若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的通知下,于刑事立案前结清欠付的劳动报酬款项,否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则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建工企业将承担刑事犯罪风险。
四是如果建工企业已经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立案,则应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资按期足额支付完毕,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不起诉。
五是积极举证,有效辩护,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和行为人如果没有恶意欠薪的故意,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行为人本身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身份,或确因破产、生活困难而不具备支付能力等等。对于可能存在的这些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行为人应当向公、检、法部门积极举证,待查明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处理。
六是建筑企业如果确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枯竭,无法按时按量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联系,协商解决方法,或者通过申请破产,告知债权人依法申请破产债权,在债权清偿时,劳动报酬可以优先受偿,从而解决利益冲突,化解刑事风险。
从不起诉决书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