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飞行员,服务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也注意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员工的服务期问题。针对实践中遇到服务期的一些问题,诸如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期限、违法服务期赔偿等问题,本文集中做一个梳理。
01没有提供专项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服务协议中可以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设置义务,对劳动者义务的设置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专业技术培训是在职工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进一步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高的培训。职工接受了该培训之后,提升了在求职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也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为实现双方共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培训服务期并允许约定违约金,以避免单位不再有动力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设立服务期必须满足“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两个条件。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本身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仅仅是基础性的,诸如新员工入职培训类非专业的培训,用人单位并不能约定服务期。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节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0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约金的限制
服务期产生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劳动者应当支付对价。劳动者享受了培训,又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了服务,则等同于劳动者支付了全部对价,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则是劳动者支付部分对价,部分没有支付。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虽名为违约金,但实际上就是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的培训费用来算,性质类似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并不包含惩罚性的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高于上述标准,则司法机关不会支持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仍将按法定的违约金进行判决。即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不等于全然无效。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03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因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约定可以分开签订,以及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必然重叠,可能遇到培训服务期届满,而劳动合同未届满或者劳动合同届满但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则劳动者仍然需要受到服务期协议的约束,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对于劳动合同届满而服务期仍未届满的情形,法律允许劳动合同双方进行自由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也是充分尊重合同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人事六|服务期问题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飞行员,服务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也注意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员工的服务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