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至少24个月吗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因医疗期是解雇保护期,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因医疗期是解雇保护期,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故医疗期的确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均影响很大。
一、医疗期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的期限确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5年以下三个月六个月
5年以上六个月十二个月
十年以上5年以下六个月十二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九个月十五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十二个月十八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
20年以上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

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该通知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及时报我部备案。”
对上述通知中“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如何理解,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患特殊疾病的,不论本人的工作年限,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应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二种观点认为,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仍然需要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计算确定,不能理解为至少是24个月。
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劳动部规定的本意。
首先,从医疗期的性质看,劳动法上的医疗期并非疾病的治疗期限,而是指解雇保护期。既然是解雇保护期,保护期的长短考虑的是劳动者对单位的贡献大小而非疾病的轻重程度。《医疗期规定》本就是直接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时间的依据。
其次,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来源于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是为了贯彻《医疗期规定》而制定,既是贯彻执行,应不会脱离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规定而另行创设一个全新的根据病种确定医疗期的规则。而且,该通知的引文“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医疗期的起止时间”,从该段的表述看,劳动部发布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起止时间”。上下文的整体意思表明,该通知并不是规定特殊疾病就应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而是说特殊疾病在原24个月的医疗期内(根据工作年限计算)还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延长医疗期”而不是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进行全新规定。
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意见首先明确了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长短确定的规则,后对特殊疾病在24个月医疗期内仍未痊愈的医疗期延长问题做了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规定,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仍然需要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计算确定,不能理解为至少是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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