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多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实践中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抚养条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裁量。
如果由父母一方抚养全部子女的,每个子女可得到的教育照顾的时间将会变少,同时,亦有可能出现探望困难的情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系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来越多法院出现把多子女、多胞胎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例。
以案说法
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后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
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庭审中,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
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法院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 2、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携带抚养。
郑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上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本案中,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认为双胞胎子女确定由肖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离婚时,多子女、多胞胎必然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吗?
作者: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多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