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镀作坊排放有毒物质 泰安三男子获刑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12月12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泰安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正式生效,被告人阚某昌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阚某社、阚某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2月12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泰安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正式生效,被告人阚某昌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阚某社、阚某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阚某昌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宅子村租赁厂院,和阚某社、阚某涛非法开设电镀作坊,进行电镀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院内擅自开挖的渗坑、渗井中。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对电镀作坊进行了现场监察并提取水样,检测结果表明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六价铬。在国际上,六价铬被列为对人体危害最大的8种化学物质之一,是公认的致癌物质;在我国,含铬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泰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阚某社、阚某涛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依法可对被告人阚某昌从轻处罚,应对阚某社、阚某涛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三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环境污染案件是当前法院系统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国计民生,尤其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安全,比采用其他手段具有更加明显的作用。本案审理中,泰山区法院从受理案件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仅用 8天时间就对三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处以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保护环境安全、打击环境犯罪的决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