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6月正式取得PE监管权后对外发布的有关PE统一监管的最重要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PE运作的法律性文件,称得上是我国PE第一法。
《暂行办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实际上就是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二是明确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当申请备案。三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另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计划等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四是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明确提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五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意在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基金。
虽然《暂行办法》是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发布而非以更高效力级别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但是这毕竟意味着我国私募行业向统一监管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也意味着我国私募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而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暂行办法》必将为我国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PE第一法正式出台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6月正式取得PE监管权后对外发布的有关PE统一监管的最重要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