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二):清算组成员及保结人责任

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责任概述 2.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3.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 4.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责任概述
2.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3.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
4.股东对清算组成员诉讼的特殊规定
(四)保结人的责任
1.保结人的含义
2.保结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3.保结人不同承诺情形下,其责任性质与范围的区分
(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责任概述
清算组成员责任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等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的公司机关。清算组成员应当与公司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并且仅限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时,法律作出了要求其特别注意的规定,但是清算组成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该法律规定引起注意,或虽然注意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清算组成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需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和第15条第2款对“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清算组成员往往并非一人而是数人,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对其他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过错行为违反的义务性质而确定。如果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课以清算组成员个体的义务,比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则仅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课以清算组整体的义务,比如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义务,则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清算组整体的义务和责任自然应当由所有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组成员之间的内部因素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当然,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进行追偿。
2.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进一步细化,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由此可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是清算组的法定职责,当清算组成员未履行这一义务时,即可视为存在故意和中的过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对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无须对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解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中的“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既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又包括未能及时补充申报债权两种情形。第二,清算组成员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且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即“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三,通知和公告中一般应包括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方法和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内容,而对债权申报的这些重要事项的缺失应被认定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
3.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
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在清查公司财产、确认公司债权后,依法制定的关于如何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它是清算组用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公司主要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和方式,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清算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是清算能否依法完成的前提,在整个清算过程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清算方案的确认及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此外,需注意的是,清算方案在执行之前报有关机关确认,仅是清算方案得以生效的形式要件,而清算组就清算方案作出决议才是清算方案有效的实质要件。
清算方案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该执行该方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清算组违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具体可以表现为清算组自行处分了公司财产、财产估价过高或过低、减少(如债务打折)免除了公司债务等。
4.股东对清算组成员诉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公司清算期间的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需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遵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的前置程序。
第二,公司注销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参照。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保结人的责任
1.保结人的含义
公司保结人,又称为对公承诺人,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处理或者承担公司债务的承诺人。公司保结人基于保结承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保结责任。公司注销保结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保结人,即股东和第三人。
2.保结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公司注销保结人的相关民事责任。该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当前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反映对该条款的适用还不够准确统一,特别是不注意审查“未经依法清算”这一前提要件。把握该款规定时需注意,保结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2.保结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符合这两项构成要件的事实存在与否,法院需要全面审查,不应遗漏。只有在同时符合这两项要件的情况下,保结人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缺一不可。
3.保结人不同承诺情形下,其责任性质与范围的区分
保结人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依承诺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承诺内容是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内容是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承诺人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公司财产流失而无法清算,承诺人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对公承诺人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沈旭军:《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承担保结责任的事实要件》,载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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