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是保护承包人利益,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要保障,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应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基本上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第2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认为“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也并没有专门的条款明确规范这一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1]”。该表述对于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起到了指引作用。
【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
案件概况:中扶公司承建金龙公司开发的德化县金龙中心城项目工程。双方分别签订一、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金龙公司与德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德化县住建局德建[2011]函15号及德化县金龙中心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项目为总建筑面积71793.34㎡的安置房,工程施工造价超过2亿元,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工程没有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中扶公司在招标投标之前已进场施工,后续所进行的招标投标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招标投标,目的是为了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中扶公司提出金龙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并要求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
金龙公司主张中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福建省高院一审审理认为:关于中扶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获得其物化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及材料等对价的权利。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均有义务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效力情形进行区分,故可以认定承包人就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扶公司要求在金龙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中扶公司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中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主张在金龙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
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首要条件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明确要求就是建设工程量合格。
(一)已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1、已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否,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按照或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里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既包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也包括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的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最终均应经过法定程序,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参与,工程质量必须经过参与各方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当事人对于工程质量基本上没有较大争议,法院可径直确认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合格,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司法实践中,已完工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对已完工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问题。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及技术性,对于该质量问题的判定,法院一般会借助于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质量。
但有一种情形会被法院推定为工程质量合格,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可见,即便是出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该部分工程质量就会被推定为合格。
(二)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未竣工工程的情形
工程未竣工的情形常常会在施工合同解除时出现。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并没有履行完毕,建设工程通常处于未竣工、未完工的状态。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包人的原因,也会有承包人的原因,但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人力、物力成本。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工程竣工与否,应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例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可见,未竣工工程,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从而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未竣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意见[2]: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则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如在发包人未提质量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在发包人明确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可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程质量合格。
在承包人未竣工工程由第三人进行续建的情形下,如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施工部分可视为合格。如经第三人续建最终工程未竣工验收,如何判决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质量,实践中很难判断,但首先应先确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后再行确认。
建设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人力、物力成本转化而来。为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实施上还未出台详尽规定,各地法院规定并不统一,仍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进行明确,以统一各地法院裁判尺度。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陈蕊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是保护承包人利益,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要保障,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