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绘画”第一案一审宣判!AI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引 言 从AI绘画软件在互联网中爆火开始,对于AI绘画软件所生成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会侵犯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一直备受关注。

引 言
从AI绘画软件在互联网中爆火开始,对于AI绘画软件所生成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会侵犯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使用AI绘图软件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AI绘画软件所形成的案涉图片“独创性”,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 情 简 介
原告A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多次修改提示词的生成案涉图片,随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涉图片”)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在图片中加入了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并加上#AI插画 #AI绘画等标签。发布之后,原告A发现,被告B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案涉图片作为被告B文章的插图,并截去了署名水印。据此,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著作权,要求被告B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 说 理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图片符合上述规定,具备作品所应具备的要件,构成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01/关于“智力成果”要件
案涉图片是利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海量图片及文字描述训练,建立起文本含义与图片包含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最终达到能根据文本指令,生成相匹配的图片;这一流程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
在构思到最终选定案涉图片的整个过程,原告在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过程中,均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因此案涉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02/ 关于“独创性”
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因此,虽然原告创作案涉图片的方式与之前使用画笔、绘画软件去画图的方式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在创作案涉图片的过程也非机械性劳动,案涉图片体现了原告个性化的表达,具备“独创性”要件。
因此,法院确认案涉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为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03/ 原告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作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而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案涉图片的意愿,也没有参与到案涉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在本案中,其仅为人工智能模型这一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智力成果体现在“创作工具”上,而非案涉图片;
在本案中,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案涉图片是原告智力投入产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案涉图片的作者,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并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元,并在其侵权的百家号上赔礼道歉。
写 在 最 后
本案虽然是国内“AI绘画”领域的第一案,但如此前文章《“AI作品”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中也有提及,早在2018年,我国法院就有针对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做出判决。本案中,法院的观点与深圳腾讯诉上海盈讯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基本一致,即,在AI生成物满足作品所需要件的情况下,确认软件程序使用者享有该AI生成物的著作权。
上述两件案件的软件使用者在“创作”AI生产物的过程中,均在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换言之,在特定AI生成物产生过程中,软件使用者起决定性作用,“AI软件”仅作为生产工具,此时认定软件使用者享有AI生成物的著作权无可厚非。
但现实中仍有大量的AI生成物是使用者使用“只言片语”所形成的(如用一句话向ChatGPT描述场景让其作图、要求文心一言针对某一成语作画等),虽然不同使用者所形成的内容物会有所不同,每一张画都各有特点,但软件使用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并未付出多少智力劳动,在画作创作的过程中也未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一场景下,AI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使用者是否享有该AI生成物著作权,其他主体能否任意使用该AI生成物,实务中依旧未有定论。
此外,现有判例仅确认了软件使用者可以享有AI生成物的著作权,但对于AI软件程序在“创作”之前需要大量的图片及文本关联性的测试,AI生成物是否会侵犯到测试时使用的素材的著作权,暂时也仅有学界理论,司法实践中也暂未有所定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写道“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照相机产生之前,人们需要运用高超的绘画技艺才能再现客观物体形象,而照相机的产生让客观物体形象可以更简单地被记录,现在,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便利,也在进一步改变传统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当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利时,也应面对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可能是技术问题、伦理问题,也可能是法律问题。对于其他问题我们无能为力,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该与时俱进,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