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相声中的VIP中P不幸一语成谶。最近热播剧《庆余年》在播放平台上出现付费成为VIP的用户,还需要付费享受超前观看6集的特殊待遇,遭到全网吐槽。甚至引来人民日报的一记重锤,讽刺其套路层出不穷,吃相太难看,文章说:“影视剧制作需要资金投入,视频网站通过会员购买、广告售卖等方式获利本无可厚非。但对于很多VIP用户而言,购买会员就是为了能够提前看到更多内容,双方构成了消费契约,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当然,除了吐槽和重锤,也有声音对此表示“多层次、差异化收费将是今后视频网站的趋势”,而此次针对《庆余年》VIP用户的再付费点播模式,只是这种多层侧、差异化收费趋势的一次出师不利的尝试而已。
各说各的道理,也只是站在了不同的立场对这一热点话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但从版权保护与版权经营的角度来说,此次争议未尝不是一种难得的试水。既是视频网站对用户付费意愿一次有意义的试探,试探成功,则今后会获得更大的收益和商业上的成功,试探不成,则退而求其次,回到以前较为稳妥的模式,损失的不过是一些粘性不高的用户。其实,对于有付费意愿的用户,可能不乏有花小钱,以追求更快获得追剧权利的快感,至少从新闻报道所述,视频网站通过这种付费成为VIP中P的尝试中获得7500万元收益的效果来看,还是有更多的人愿意付出额外的费用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争议中看到大众对于未来版权保护的态度,显然,以大众的心态而言,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多的权益才是乐此不疲所追求的事情,而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市场的力量在与版权保护的壁垒进行拉锯,让视频网站能够看到主流用户的需求和态度,也可更好的规划自身的经营模式。
版权保护的话题一直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此前,我们通常会将版权保护,同商标、专利合称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一再出台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文件,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创新,从而带动与此有关的产业发展。但是从人民日报在这一争议中所持的态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化还是任重道远。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版权被称为著作权,《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著作权法》刚刚施行的时代,我们并没有多少版权保护的意识。笔者印象尤深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乃盗版事业蓬勃发展的时期。那个时候,家用电脑刚刚起步,联想电脑还叫“联想1+1”。而不必讳言的是,我国电脑硬件的发展,实际上正是盗版间接推动的。笔者当时正在上高中,第一次接触电脑是在同学的家中,那位同学兴冲冲的从中关村买来零件攒了一台不错的台式机,CPU还是奔腾2代的,那时候的windows95操作系统是商家用盗版软件安装的,运行之后打开的第一个游戏也是买的盗版光盘。当年的鞍山西道简直就是盗版一条街,百脑汇的柜台中明目张胆的摆放着大量盗版光盘,记得在天津五十五中学门口还有一排门脸房公然贩售盗版。当时盗版光盘无论内容为何均论张卖,一张15元钱,后来才知道,这还是降了几次价,从50元一张一路降下来的结果,而同时期正版价格至少在百元以上。所以,在那个盗版铺天盖地的时代,除了杀毒软件有正版需求之外,其他无论游戏还是软件,大家都会不约而同光顾盗版商贩。如果那个时候强化正版意识,恐怕家用电脑也就无法有后来的快速积累和迅速发展。当然,这种意识深深的烙印在了那个年代成长起来的人们的心中,于是,我们会发现,随着版权保护的强化,普通大众的版权意识并没有那么强烈,反倒感到一种束缚。
理论上,著作权法的两大目标——作者的自我实现与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相辅相成,互不矛盾。但是,随着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公众获取作品和后续创作者利用作品的难度都会迅速增加,于是,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随之增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盗版软件的额外收益是促进了家用电脑的普及,然而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的打击了软件开发者的信心,软件开发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创作的作品,被盗版轻易剥夺了收益,就不会再有创作的动力和可能。在进入20世纪之后,我国大型游戏市场中,逐渐被网络游戏一统天下,单机游戏几乎绝迹,就是最好的例证。
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是随着盗版游戏的减少而突出出来的。盗版网络游戏无利可图,因为网络游戏的推广是靠免费发行客户端,点卡收费的模式运营,此时,盗版商贩的注意力就转移到了影视作品上来,加之DVD光盘的使用和各种压缩格式的盛行,一部几十集的电视剧最多只用2至4张光盘就可以存储,而单张光盘的售价更从10元降至5元,还有很多盗版的电影合集,虽然画质惨淡,但买家仍络绎不绝。后来这种盗版就从线下升级到了线上,当时的电影天堂就是收看电影和电视剧的乐土,而迅雷、电驴等点对点模式的下载软件更为线上分享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那时受此冲击影响较大的就是电视台和电影院,而所谓视频网站根本无法获得今天这般商业上的成功。
视频网站的崛起得益于国家逐渐强化的版权保护力度和正版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普通大众版权意识的增强可以说毫无关系。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轻易获得免费的影视作品,谁会傻到要为此付费呢?在评价VIP中P争议时,有些媒体的话是客观的,现在大众开始为作品付费这一意识的增加是得来不易的。这种为版权付费的行为,虽然起步于对盗版打击力度的加大而难以获得作品的客观条件,但作为一种潜意识,人们也会开始逐步习惯为作品付费这一趋势,而这正是来及不易的根源所在。我们之所以会听到批评之声,也许是对来之不易的市场培育的打击,可能把这种付费意识再次推向寻求盗版的解决途径,是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恼怒。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回归盗版怀抱可能也只是想想而已,所谓用脚投票,无外乎将用户从一个视频网站转向另一个视频网站,而不至于再回到老路,而这其实也是版权市场中正常竞争的体现,毕竟我们当前的视频网站也是多巨头并立的格局,抛弃一家选择另一家就是。当然,用脚投票的还有作品的提供者。因此,如人民日报那样,将VIP中P过分的强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实在有点上纲上线,言过其实。
中国经济网在其报道中提及,实际在美国市场,差异化收费已经普及多年。“扩窗发行模式”(windowing release pattern),这种源于好莱坞长期的产业实践的模式,就是典型的例子。好莱坞片方发现不同的观众群体对于影视作品的付费意愿是不同的,有的观众希望在第一时间看到并愿意支付较高的费用;有的观众愿意以包月会员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的观众付费意愿很低,情愿观看较长时间的广告。VIP中P无异于这种差异化经营的中国模式,只是我们还没有从习惯盗版、习惯不付费或者少付费的心态中走出来,对于这种额外付费多少有一种过分的忌惮。
著作权法所谓的利益平衡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平衡,其还包含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平衡。出于版权经营的角度考虑,在版权保护期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追究利益最大化,是版权经营者的必然选择,也是版权保护的题中之意。至于经营者这一步跨越太大,扯坏了大胯,疼的是他自己,自然有市场的力量牵制,无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其指指点点,毕竟人家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我们不能一边宣扬要保护版权,要推进版权产业化发展,一边又对版权经营的尝试进行过分打击,这种思维方式显然不应是官方媒体应有的态度。
VIP中的P是版权保护的题中之意?
作者:陈涛律师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郭德纲相声中的VIP中P不幸一语成谶。最近热播剧《庆余年》在播放平台上出现付费成为VIP的用户,还需要付费享受超前观看6集的特殊待遇,遭到全网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