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经统计,2017年浙江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3077起,死亡3973人,受伤12386人,直接财产损失5009.6万元。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修订,并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处理呢?
当发生伤人事故、死亡事故的,或者因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酒驾药驾毒驾、驾驶人运客严重超员超速、无牌或假牌、肇事车辆不能自行移动、有一方离场、有一方故意而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当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不存在前述几种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未按要求撤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可能会因此被交警处以200元罚款。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财产损失事故,要么由当事人自行赔偿,或者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未能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旧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再次进行调解。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制定了如下制度措施,旨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
·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应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仅能扣留事故车辆,不得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而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当然,当事人逾期未领取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为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规定也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警才可通知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高庭律师在此提醒您,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需紧张,尽可能妥善、全面地收集事故材料,积极配合事故各方及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当然您也可以聘请律师,我们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作者:交通与物流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汽车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经统计,2017年浙江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3077起,死亡3973人,受伤12386人,直接财产损失500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