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基金的离婚后卖出,获利了还能分割吗?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刘守和柯慕大学毕业后到上海打拼,两人登记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平时家里的存款积蓄和其他闲钱资金主要是刘守在打理。刘守喜欢投资理财,经常倒弄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收益还不错。

案情回顾
刘守和柯慕大学毕业后到上海打拼,两人登记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平时家里的存款积蓄和其他闲钱资金主要是刘守在打理。刘守喜欢投资理财,经常倒弄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收益还不错。柯慕把钱交给刘守刚开始还些担心,时不时会询问有无亏损。看到刘守有自己的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就放心了,后面也就不再问了。刘守看中一款新发基金,投入100万元申购了该基金产品。
后来二人因为家庭琐事,矛盾激化愈演愈烈,刘守和柯慕感情破裂难以维系,最终双方选择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存款的分割双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唯独刘守账户持有的基金,到底怎么分,该不该分,争执不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好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但由于刘守认购的基金此时还未到期,不能赎回,故柯慕要求等这笔基金到期后再主张分割。
三个月后,刘守账户里持有的基金到期了,他做了赎回,一共获取了110.2万余元。柯慕一直关注该基金的情况,了解到刘守已经赎回后即提出要分割这笔钱款。然而此时刘守突然不同意了。无奈柯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守认购的基金赎回款。
柯慕认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家庭生活各类开销,工资收入等大项钱款都由刘守保管使用。虽然基金是刘守个人购买,存放在其个人账户中托管,但因为申购支出的钱款是家庭共同财产,如今赎回本金和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诉讼时基金还没到期,不能赎回 ,无法分割,所以未做处理。现在基金到期了,虽然双方已经不再是夫妻,但这笔钱款属于之前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依法分割。
刘守否认当初申购基金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是自己代父母和弟弟理财,买基金的钱大部分是自己父母、弟弟转给他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那么,这笔基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该基金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刘守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基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分基金本金及收益。
刘守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还提交了家庭成员的书面说明。然而中院没有采纳该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美律师说
对于刘守账户持有的该部分基金,柯慕离婚后还能否再主张分割?且听小美律师说一说:
一方面,案件审理中法院确认了申购基金的资金是在刘守的银行账户内,申购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故法院认定该笔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柯慕离婚后主张分割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虽然刘守二审补充了一些证据材料,欲证明申购钱款是来自案外人,其是代替案外人理财。但因为转账记录金额、情况说明都无法与刘守购买基金建立起直接的必然联系,存在无法排除的不合理怀疑。故法院认定刘守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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