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中也不乏有愿意发挥余热或因其他原因而选择继续工作的老年人。那么,这些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分配?
一、如何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
01案例:
2016年2月,吕大爷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吕大爷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4月1日,吕大爷和A公司另行签署了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到期,吕大爷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他选择向法院起诉。吕大爷认为A公司应支付其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释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后,吕大爷坚持认为自己和单位一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所以坚持诉讼。
0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吕大爷与A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6年7月已年满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吕大爷于2017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故吕大爷已不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现吕大爷坚持本案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03律师释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工作情况持续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也应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终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单位工作发生争议的,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起诉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可以依法支持劳务费等。但如果劳动者坚持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相关权利,如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法院将难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未缴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01案例:
2009年11月,朱大姐入职C公司,随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因其为农业户口,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12月,朱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月停止工作。朱大姐在长沙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朱大姐与C公司协商一致,并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8年3月,C公司在社会保险部门为朱大姐办理了沿用手续,朱大姐继续在C公司工作并由C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31日,后朱大姐缴费年限满15年,于2019年3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朱大姐认为,因为单位原因,导致其晩退休15个月,造成少拿15个月退休金,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C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经与朱大姐协商,采取了沿用1年的方式,补足了朱大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现朱大姐已正常享受退休待遇,C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0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C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朱大姐退休延迟。C公司虽然采取了办理沿用手续的方式予以补救,但朱大姐仍存在一定损失。鉴于其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因此,法院酌情判决C公司应赔偿朱大姐退休金损失1万元。
03律师释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因缴费年限不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而继续工作的情形。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用人单位欠缴、拒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劳动者还可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律师建议
1、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缴费连续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义务又是权利。结合目前的新就业形态,越来越多的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便利缴费措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意味着劳动者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养老问题将由政府统一托底进行保障,避免纠纷产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2、关注社会保险政策,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掌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跟进了解国家及所在地区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及退休手续办理的最新政策。劳动者对于自身社会保险中断、欠缴、缴费不足等情况,可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提前做好谋划,合理储备养老财产。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或退休金较低的群体,超龄劳动者可以在身体状况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力所能及的工作,补贴生活。此外,超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储蓄或理财,为日后生活积累经济基础。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及用工风险问题
作者:张淼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中也不乏有愿意发挥余热或因其他原因而选择继续工作的老年人。那么,这些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