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二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设备安装”为关键词检索
在无讼(www.itslaw.com)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设备安装”为关键词检索,结果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记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层级有2个有效检索记录: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德威与恒通就弱电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工程、裙楼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润丰与恒通就商贸中心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全系统运行调试、所有电器安装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上述两个安装工程与其他工程共计七个工程一起被列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排在第二清偿顺位,抵押权排在第三清偿顺位。对此平安银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将建设工程款列为一般债权,将抵押权放在第二清偿顺位。
法院认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执行分配方案》将七笔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列为分配第二顺位,并确定优于抵押权受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贵州德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德辉公司与中力公司就云居配电工程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因中力公司拖欠工程款,请求法院德辉公司在云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贵州省高院的意见:本案中,德辉公司与中力房开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一、二、三)中约定的是配电设施的安装,从性质上划分,属于设备安装工程,因此本案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范围。但是,德辉公司作为承包人,仅有权对自己施工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及于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而且,德辉公司施工的部分为设备安装工程,由于设备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已融为一体,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德辉公司无权就其施工的设备安装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德辉公司与中力公司签订一系列《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为中力广场观云居项目承建配电工程,但并无证据表明德辉公司系中力广场观云居建设项目的承包人,故德辉公司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中力广场观云居项目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
(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记录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层级有1个有效检索记录:
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范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文字表述,如:范芳作为建设方(甲方),日新公司作为施工方(乙方),工程名称为“安装工程”,日新公司提供整套设备及工程安装,范芳支付“工程价款”等等,应认为涉案合同为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新公司之“提供整套设备”与“工程安装”是合同所约定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义务。从日新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分析,空调设备安装是其主要业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
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折价”为关键词检索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记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层级有66个检索记录,截取前三十个结果,并就其中的2个有效检索记录分析如下:
(1)王春霖与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春霖只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王春霖实际施工的工程是小区的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该排水工程属于分项工程,且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工程系其承包且按照工程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
(2)贺诗昌、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只有依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工程的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依据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贺诗昌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更重要的是,由于原判决已认定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贺诗昌没有建筑资质而无效,因而即使认定贺诗昌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不应支持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小结
关于设备安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内,从而是否可依此类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从法条出发,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从案例出发,依据根据杭州日新公司与范芳判决书、平安银行与恒通房地产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空调设备安装、弱电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工程、裙楼装修水电安装工程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全系统运行调试、电器安装等都被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内,可依此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但是如果建设工程本身是不宜折价,则相关方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其中《王春霖与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一案的判决内容最具有代表性:
第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第三,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限于承包人施工的,且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第四,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期限。
关于设备安装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案例检索分析
作者:胡煜菡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