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援助刑事案件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关乎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暖人心的重要工程。当前,全国正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我所律师也积极加入,并成功代理了多个法律援助案件。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关乎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暖人心的重要工程。当前,全国正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我所律师也积极加入,并成功代理了多个法律援助案件。
近日,我所梅燕律师、许洁(实习人员)就接受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代理了一起抢劫罪的刑事案件,在充分研究案情、阅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经过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沟通,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二、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王某、张某等人(均化名,另案处理)经合谋,由张某将被害人田某引诱至一间宾馆开房,其他人闯入房间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钱财,劫得人民币2000多元。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构成抢劫罪。
三、律师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结合案卷材料以及李某的现实情况,认为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提交法律意见书。
李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在此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也未受过行政处罚,现在一所职高就读、即将参加高考等情形,认为对其的惩罚应当综合考量:
第一,结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其心智发育不成熟、辨认控制能力不健全有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第二,李某就读的学校属于全封闭教学,其与社会接触不多,对犯罪行为无直接辨别能力,综合其犯罪情形可以看出,他只是被动地出于兄弟义气参与犯罪,并无主动犯罪的故意,在途中除因意外被波及才条件反射踢了一脚外,未主动参与殴打,对抢劫所得的赃款也并无分赃的意图,过后他也认识到朋友的所作所为不对,选择了远离他们,可见李某有最基本的是非价值观,并非无可救药。
第三,李某目前就读的职中属于文武学校,他虽然文化成绩一般,但武术成绩却很优异,曾在各项武术比赛中多次获得奖项。
因此,综合考量李某涉嫌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多种因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四、案件结果
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即由我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耗时1年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6个月,在此期间,李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报告思想、学习情况,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
考验期满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其不起诉。
附:相关文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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