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小米公司的“Redmi”品牌商标遭抢注诉讼事件,系由第三方市场主体在第16类商品(主要为纸、文具、书籍等商品)申请注册“Redmi”商标引发。经笔者在商标网系统查看,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就开始为“Redmi”品牌商标布局,率先在第9类商品申请注册 “Redmi”商标,之后持续在第7类、第11类、第21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类别商品/服务申请注册“Redmi”商标。但在第16类商品上,洛阳启彻商贸有限公司抢先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注册“Redmi”商标,使得小米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同类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基于驳回决定小米公司诉至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该案涉及的仅为第16类商品上的“Redmi”商标,且小米公司已对此商标提出异议,这并不影响小米公司在其他类目商品上特别是主营手机商品上使用“Redmi”商标。
小米公司的“Redmi”品牌商标遭抢注并非个案,近年来,知名品牌、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拉菲、supreme、江小白等品牌都遭遇过商标抢注,如姆巴佩、王力宏、敬汉卿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其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知名品牌名称在相关商品领域甚至超出商品类目范围的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注册经营者知名品牌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品牌效应和知名带来的天然优势,这可能系抢注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基于商标抢注现状,主要针对经营者品牌商标被抢注事宜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图来源于商标网)
(图来源于“小米品牌安全”新浪微博账号)
一、商标抢注的概念
通说认为,商标抢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未注册商标或已注册的不同类目商标、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肖像等。第二,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的许可,以不符合商业道德、竞争伦理或法律规定等方式抢先注册。第三,恶意抢注人明知该标识属于他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1]
商标抢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
序号 | 形式 | 示例 |
1 |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将英国路华公司在先使用的“陆虎”商标注册在“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上。 |
2 | 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 洛阳启彻商贸有限公司将小米公司在先使用的“Redmi”商标注册在“纸、文具、书籍”等商品上。 |
3 | 抢注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俗称 | 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简称“索爱”被申请注册为商标。 |
4 | 抢注名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 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乔丹”被申请注册为商标。 |
5 | 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 | 维多利亚的秘密案中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抢先注册“sheer love”商标。 |
二、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
(一)商标法规制
我国《商标法》原则上实行注册制,即谁先申请谁先获得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来说,这种商标确权原则就是鼓励商标权人积极在先申请。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在先申请注册者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正当依据,其不知道或者不具备知道存在他人在先权利的条件,或者不存在抢占在先商标商誉意图的,这种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但是,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比如在先标识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蹭流量、搭便车等恶意目的在未注册类目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市场价值的侵掠,这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此的评价是否定的。
《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除了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的商标抢注行为亦是否定评价。
如(2016)最高法行申483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查明事实:
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文字“斗山”,引证商标为中文文字“斗山”+英文文字“DOOSAN”,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
嘉禾兴产公司还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大量注册了“HONDA本田”、“标致雪铁龙PSA”、“本田”、“爱丽舍”、“君威”、“FORTON”、“花冠”、“雪佛来”、“速腾”、“思域”、“锐志”、“伊兰特”、“广本ACCORD”等多件知名汽车品牌及旗下各种品牌的商标。
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高法院认为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对于抢注商标的情形,不仅可以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事后通过宣告无效、撤销程序终结商标专用权;对于不正当抢注并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还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部分行为可以落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018)沪0104民初18665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王伟、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尔广公司主张其享有“耳光馄饨”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可称之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的相关竞争权益,也可称之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告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使用“耳光”、“耳光馄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仿冒行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即原告尔广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被告美亚公司享有的“耳光”“耳光馄饨”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
在上述“耳光馄饨”案件中,徐汇法院认为:“任何构成对在先民事权益侵害的行为,不会因为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合法确授权而改变其侵权性质,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例外性规定。诚如辩称所言,本院于本案中无意对美亚公司申请注册系列抗辩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抢注加以评判。但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显而易见,本案中异化并沦为商业运作核心利器的系列抗辩商标,通过再高公司持续投入商业使用,不间断地向社会公众传递出已遭扭曲的指向性信息。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同时,美亚公司、再高公司也逐步侵蚀着本归属于尔广公司附着于‘耳光馄饨’之上的竞争利益,不断地挤压他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空间。……包括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法律,现在,乃至可以预见的将来,全部规范所倡导的导向价值均不会与有违公平的无序竞争相契合。”
(三)行政监管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该方案中工作重点明确,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可知,行政机关对于不正当商标抢注行为亦是否定评价,并且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整治该不良现象。
三、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被抢注人该如何应对自己的标识遭到抢注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可分为事前布局和事后救济两个阶段去应对。
(一)事前布局
1.搭建商标体系
经营者在搭建商标体系时可从纵向和横向角度入手,在纵向上划分商标的层次,分为主商标、副商标、次级副商标等;在横向上,针对不同层次的商标衍生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简称或别称商标等,以期待全方位保护相应品牌和商品。
2.布局商标体系内容
主商标是经营者的核心商标。经营者可从多个维度对主商标内容进行布局,例如在商标构成元素上,中文、英文、图形等多个元素单独注册,即可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商标混淆上,可将与主商标近似、易混淆的名称也进行保护性注册;另外防御商标注册,对于同一商标名称进行多类目注册。
副商标从属于主商标,与主商标主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同,副商标主要是表达产品信息,因此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大多局限于实际使用的商品,一般不会进行大类注册,但对于知名产品建议进行多类目注册以保护相应权利。可将子品牌、副品牌的名称商标化,或者型号商标化,将具有商标显著性的型号进行商标注册,并作为商标使用和宣传。
储备商标也可在商标体系中予以布局。企业提前申请注册一批商标,核准注册后可以随时作为新产品、新项目的商标名称,能够有效避免因启用一个未注册商标而可能给经营者带来的未知法律风险。
3.动态管理商标体系
因为市场、政策、经营情况在持续变化,商标体系管理一定也是根据变化动态管理的。每当发生变化时都需要视情况对商标体系及时做出调整。在商标布局上查漏补缺,在新领域、新项目、新产品及时补充商标注册;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状态等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等相关手续;适应法律及政策的调整,完善商标体系等。
(二)事后救济
1.对于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被抢注人若发现标识被抢注,需关注并跟进该商标的状态,以便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期在商标成功注册前进行补救。
2.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可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若商标已经被抢注成功,被抢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若抢注成功的商标已注册超过三年,并且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被抢注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如果被抢注人通过上述行政手段无法事先救济权利的目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对商标恶意抢注的关注和规制也成为了商标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该类行为,经营者事前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标体系,事后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或者撤销予以救济权利,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制度,统一认定标准,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促进商标有效运用,回归商标本质属性,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以优化营商环境与创新环境。
注释1:田晓玲,张玉敏.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知识产权,20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