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 号批复,明确指出使用回收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时,应采取措施遮盖原有的以浮雕形式显示在玻璃瓶上的商标标识以避免混淆,否则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背景:
就有关回收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应认定侵权的问题,山东、河南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请示国知局,国知局对此统一作出批复。
批复:
根据国知局批复,再生资源的回收不应侵犯他人商标权。啤酒瓶上以浮雕形式显示在玻璃瓶上的商标标识即使无法轻易去除,也可以通过粘贴标贴遮盖标识等适当措施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
具体到所请示的案件,国知局指出,“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文字系回收酒瓶固有标识,且“青岛啤酒”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人在瓶贴上虽然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相关公众还是会误认为与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特定联系。但国知局认为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的当然混淆的情形。
评论:
国知局的这一批复使我们联想到2014年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案例以及当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的百威英博公司诉浙江喜盈门等商标侵权一案(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在百威案中,一审、二审都认为被告没有遮盖原有的浮雕形式存在的标记,构成商标侵权。再审阶段,最高院指出,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回收瓶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就不构成侵权。但最高院维持了二审的侵权认定,理由是本案被告(回收利用人)同时还使用了与百威英博知名商品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将浮雕文字与包装装潢同时使用相互作用,共同起到了商品识别功能,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对于在酒瓶上使用浮雕形式的商标的权利人,国知局的批复是个利好消息。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国知局的批复与百威案二审判决的相关措辞上十分接近,而后者又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商标管[1995]373号)的观点基本一致。
要案速递-商标法57(7)丨国知局批复认为他人回收旧啤酒瓶灌装时未覆盖浮雕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万慧达知识产权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 号批复,明确指出使用回收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时,应采取措施遮盖原有的以浮雕形式显示在玻璃瓶上的商标标识以避免混淆,否则将可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