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其抵押权的效力?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担任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我们经常收到各分支机构送审的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期限的同类型咨询:“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是否应与抵押人共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登记,未及时办理是否影

在担任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我们经常收到各分支机构送审的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期限的同类型咨询:“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是否应与抵押人共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登记,未及时办理是否影响其抵押权的效力?”我们梳理了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存续不受登记的抵押期限的影响。
一、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其与主债权原则上同时存续。 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任何一种情形。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物的担保不同于人的担保,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担保期间。登记期限届满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消灭的任何一种情形。
《担保法》第52条也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三、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登记主管部门无权直接注销抵押登记。
例如《土地登记办法》第55条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四、采矿权的抵押备案期限届满对其抵押权有无影响?
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采矿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同时,第36条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由此可见,探矿权、采矿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可以设定抵押。
既然采矿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调整原则,则采矿权同样应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即采矿权抵押必须经过原发证机关的审批备案才能生效。同理,采矿权也应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77条《担保法》第52条之规定,即备案的采矿权抵押期限对其抵押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备案的抵押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续期备案,抵押权仍然有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规定:“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从采矿权登记管理的上述规定可知,备案机关须依据抵押双方的解除申请才能解除抵押备案,无权主动解除或注销采矿权的抵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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