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借据》,但是主审法官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审理此案,而是按照买卖合同判决了此案,这是怎么一回事?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的团场、连队沿着塔里木河流域两岸分布,辖区呈现典型的绿洲农业,农牧民主要靠农耕和畜牧生活。农民春耕季节到就近农资店赊账收购地膜、种子、化肥和药物等农资,秋季收获了庄稼再统一进行结算是一种约定俗称的交易习惯。农资店有的采取记录农资出货单,有的采取记录欠款金额,也有书写借条的。
自2019年春耕起,尼亚孜(化名)以签字赊账的方式陆续从原告秦亚丽(化名)处购买农资,共赊账农资款293220元。2020年3月13日,尼亚孜在秦亚丽打印备好的格式《借据》上签字捺印确认了上述欠款,《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尼亚孜,收到出借人秦亚丽人民币¥293220元 ,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利率(含逾期利率)按每月2%执行。”后来尼亚孜未能如期清偿《借据》中所涉债务,秦亚丽诉至法院要求尼亚孜按借款合同关系,偿付连本带息共计395564.68元(2020年8月前借款利率按照月息2%,2020年 8月后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4倍15.4%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虽原告秦亚丽向法院提交打印的格式《借据》合同,并有被告尼亚孜上签字捺印,但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借据》中所涉债务293,220元并非借款本金,而是欠付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买卖合同之债,向原告支付其签字捺印确认的货款293220元。另,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尼亚孜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农资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执行,金额为12,897.26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判决结果很公正,且尼亚孜在上诉期限内主动联系主审法官履行义务向法院账户转账部分案款,并表示庄稼收获后立马支付剩余案款,同时感谢法官公正的判决,为将来双方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买卖合作关系创造了条件。
法官说法:
当事人仅凭借条向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关系谋求其诉讼主张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诉讼双方是否有真实的交款记录。此案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被告方支付的钱款数额相差较大,因此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尤为重要,此时被告的辩解成为查清事实的关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有借条就得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吗?不一定!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借据》,但是主审法官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审理此案,而是按照买卖合同判决了此案,这是怎么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