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课退费难?别急,法官为你支招!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预付式健身消费纠纷频发,消费者常以课程取消、私教频繁更换、场地关闭等事由,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那消费者会员卡里的剩余会费、未使用的私教课费用应如何退还?

近年来,预付式健身消费纠纷频发,消费者常以课程取消、私教频繁更换、场地关闭等事由,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那消费者会员卡里的剩余会费、未使用的私教课费用应如何退还?消费者又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钱匀称(化名)为锻炼身体,前往飞鸟健身俱乐部(化名)咨询。
“我们健身俱乐部有力量训练、游泳健身等项目,另有瑜伽、舞蹈等多类团课,而且我可以每月赠送你两次团课”,店长介绍道。
钱匀称认为飞鸟健身俱乐部的项目齐全、价格实惠,遂同其签订了家庭会籍合同,期限三年。为此,钱匀称支付了一万二千余元。
办理会籍后,钱匀称带着家人一同至泳池游泳。起初,四条泳道均可使用,可不久后,飞鸟健身俱乐部便告知钱匀称,会员仅能使用其中两条泳道游泳。
此外,飞鸟健身俱乐部还向钱匀称表示瑜伽、舞蹈等团课已取消,原本承诺赠送的团课次数也没有赔偿或转课方案。
钱匀称认为其在飞鸟健身俱乐部获得的实际体验与飞鸟健身俱乐部最初的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准备联系店长办理退会手续,却被告知原店长已经离职。
后,钱匀称多次联系飞鸟健身俱乐部协商退款事宜,均未果,故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会籍合同,退还健身卡内余额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会籍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钱匀称向飞鸟健身俱乐部支付费用后,该健身房确未能完全提供相应健身服务,故钱匀称关于解除会籍合同、飞鸟健身俱乐部退还剩余服务费的主张具备一定合理性。
庭审中,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多方沟通、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愿意达成调解,飞鸟健身俱乐部退还钱匀称健身卡余额。
庭后,飞鸟健身俱乐部按照调解协议退还钱款,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预先支付对价的消费模式,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在健身塑形、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众多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模式广泛存在。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具有服务便利、价格优惠等优势,但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为此,法官提示如下:
01、签订合同时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保持理性消费,切勿贪图便宜而一次性大量交款,避免多次数、长周期、大金额的套餐。
根据《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
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
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
且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20000元。
消费者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健身房,签约前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核查经营风险,降低纠纷概率。支付后,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好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此外,不要轻信健身房口头承诺,务必将服务约定内容落实到书面合同上,确保合同明确标注“退费条件”“更换教练规则”等条款,同时警惕 “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内容。签约时可要求合同明确指定教练姓名,并约定“教练更换需经消费者同意”或“更换后需提供同等级别教练供选择”等条款。
02、履行合同时
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也要注意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健身日志、课程安排、沟通记录等。若须续费,尽量不要通过销售人员私下支付费用,而应选择官方渠道、企业账户进行支付,避免“查无记录”的风险。索要发票或收据时,记得注明款项用途(如“私教课程费”)及对应课程数量。确保收据金额、课程名称与合同一致,防止后续纠纷中健身房否认关联性。
每次上课后要求教练签字确认课程完成情况,或通过健身房系统记录课时消耗。若教练频繁更换或服务质量下降,及时通过书面通知或即时通讯软件提出异议。保存健身房更换教练的书面通知、邮件或聊天记录,若无通知则主动询问更换理由并要求书面回复。记录新教练的职业资质、教学水平,若课程内容与前任不符,可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
03、产生纠纷时
消费者同健身房发生争议时,应保持理性,积极与健身房协商解决,可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调解,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解约权、加重其责任或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若健身房长期无法提供约定健身课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主张解除服务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实具体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20000元。
经营者与消费者续约后,收取同一消费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次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鼓励经营者提供即时或者后付费服务。
鼓励探索使用公证提存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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