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转变,家事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婚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家事问题愈发突出。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陕西省高院推动“四令一书”举措在全省法院落地实施。
什么是“四令一书”呢?
“四令一书”是指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及离婚证明书。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
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应当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以供法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发布禁令的条件。
2、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般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是指行为人正在或可能实施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紧迫性,若不及时颁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将会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即强调损害的不可逆性和权利人损失的不可补救性,例如,行为人对外扬言要在网络上发布涉某人的隐私照片,如果等到照片实际发布之后再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则损害后果将不可逆转。此时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颁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以防止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又比如,如果行为人已经在网上散播毁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受害人发现后即可以申请法院颁发禁令,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及时阻止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发生门槛低的特点,加之对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和难以弥补性,使得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就是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
三、如何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1、当事人的人格利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2、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原因,并提供初步证据。
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格侵害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或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禁止对权利人实施尾随、恐吓、殴打、性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要求对侵害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内容予以销毁和网络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在刊载行为人不符合事实言论的网页上注明是谣传或者不实言论;
禁止以电话、微信、微博、邮件等通讯、社交工具骚扰、谩骂、侮辱、诽谤权利人;
禁止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定位、追踪他人的位置信息等方式跟踪接近权利人等其他措施。
五、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
医疗诊断记录;
记录人格权侵害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书面说明等;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人格权侵害现实危险的证据。
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是否依附于民事案件?
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的特点,不用依赖于诉讼程序,可以单独提起,并且产生实体法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并非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如果通过禁令能够实现对申请人的保护或者申请人主观上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应当尊重其选择权。
七、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承担什么责任?
禁令作出之后,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就侵害或即将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就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或即将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信部应当协助执行。
四令一书之人格权侵害禁令
作者:神木法院来源:神木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转变,家事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婚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家事问题愈发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