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荣法官到底冤不冤?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圈里正在疯传王桂荣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发声的大多是法官。法官几乎都一致认定王是被冤枉的,论调在于法官权力有限,无法和公检对抗,是体制造成的,不应由个人当替罪羊。伤类及身,法官们有此想法无可非议。

最近圈里正在疯传王桂荣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发声的大多是法官。法官几乎都一致认定王是被冤枉的,论调在于法官权力有限,无法和公检对抗,是体制造成的,不应由个人当替罪羊。伤类及身,法官们有此想法无可非议。王到底冤不冤呢?综合现在媒体公布的材料,有以下几个疑点值得注意。
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办案时受到上级的干预,第一次欲定无罪后检方撤诉也证明王办案时是有自由意志的。
2、法院体制中,庭长事实上是可以决定案件走向的,庭里的案子由庭长审批,需要向领导汇报的,也是庭长向上汇报。庭长是可以决定案件结果或者说是可以很大程度上操纵结果的。我在办案时就碰到这种情况,主办法官意见是对的,庭长不同意,通常会向分管副院长汇报,汇报的结果毫无疑问,按庭长意思办,有时候汇报的出发点就是避免将来追责。王在本案中既是庭长,也是审判长,如果法院要有人承担责任,那还能有谁?
3、本案第一次公诉,王就认为是无罪,为什么第二次公诉就很快转变观点了?据省调查组结论,第二次并没有增加实质性的证据。有没有这种可能,第二次诉前,已经有人给王打好了招呼?或者告之已和中院打好招呼?虽没有证据证明王收受了好处,但也不排除其帮人斡旋案件的可能。王在开庭时就要求审委会旁听后给人的感觉王从开始就在有意规避责任。
4、根据报道材料,土地已经登记到于的名下,如果构成诈骗,也只能是既遂。王的诈骗未遂结论又是如何而来的呢?给我的感觉是,王既想定罪但又不想搞太狠。
5、原本就认为无罪的案件,为何审委会讨论分歧很大,说明该案并不简单。王做为审委会成员,又是承办人,王的意见无疑是有重要作用的,王究竟是发挥好的作用还是坏的作用?可见,一审判决认定”误导”是可能存在的。
6、就王办的案件本身来看,也有明显的问题,构成诈骗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主动交付财物。按诉方说法,于是受托办理土地证时采取欺骗将土地办在自己名下的,可见于取得土地并非是基于何的被骗交付。王做为资深刑庭法官看不出来吗?事实方面也有不可排除的怀疑,比如公诉认为于骗何出让股份,在骗其土地。试想一下,于难道未卜先知,知道何要买土地,就早早做局,先把股份骗到手?还有,做为土地这么大的交易,出卖方在没有核实何的真实意思,就凭于的单方说辞就变更合同,把土地登在了于的名下?王做为老江湖,这点看不透?最后,诈骗一般是骗了就跑,土地带带不走,卖不好卖,我想没谁诈骗会去诈骗房子诈骗地。
7、王为什么要去自首呢?作为一个资深法官,难道不知道自首的后果?显然自首是检方做工作的结果,是否双方达成默契,定罪轻处呢?王应该知道自首本身一定会给人一种理亏的感觉。
以上观点纯属推测,亦或是诛心之论,王到底冤不冤,自有二审给出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追责制度的缺位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每年那么多冤狱,民事更多,有几个法官被追责呢?追责难就难在主体不明,案件形式上是集体决策,实质是个人操纵,现行体制为别有用心者钻制度空子提供了便利。要知道现在基层法院在刑、事民事方面能拿的上台面的就一两个人,通常是庭长,所以庭长的权力不可小看,专业垄断导致的监督缺失才是要警惕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尽快改革,谁审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堵住制度的漏洞。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