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解读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
1、法律文件适用企业范围:持有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本条固定的企业,不适用本文规定。
对于单独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当然适用查账征收。对于除持有权益性投资外还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也属规定的范围,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
2、法律文件适用的纳税人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个人所得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3、法律文件对多层嵌套的纳税人规定:文件规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征税模式,对于多层嵌套的纳税人,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依法应穿透审查。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解读
1、报送义务人:文件规定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明确规定负责报送备案的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独自合伙企业,报送期限为30日。
2、法律文件的溯及力: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在文件实施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适当延长报送时间至2022年1月30日。税务机关接到报送后,如是核定征收,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解读
1、法律文件对独资合伙企业的要求:独资合伙企业需依法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如实申报纳税。
2、法律文件对原有核定征收文件的排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本法律文件排除的前述文件核定的规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已不复存在。
3、违法的后果: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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