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4月7日13时许,古城派出所接群众李某报警称,有人在蔡伦街开元大道交叉口醉酒闹事。接报后,古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到场后发现,该醉酒男子手持螺丝刀正在追赶报警人李某。

4月7日13时许,古城派出所接群众李某报警称,有人在蔡伦街开元大道交叉口醉酒闹事。接报后,古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到场后发现,该醉酒男子手持螺丝刀正在追赶报警人李某。见民警赶到现场,该男子立即转身冲向警车并将警车驾驶室玻璃砸碎。随后,民警迅速将该男子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该男子对民警辱骂、恐吓,并将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手腕抓伤。
经审讯,醉酒男子姓陈,27岁,洛龙区人。4月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酒后滋事,无故对受害人李某的车辆进行打砸,损坏该车前后玻璃、车门,并辱骂、追逐受害人李某。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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