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经常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介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及应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已竣工但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负责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施工合同不能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但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3、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资质和手续存在瑕疵的,可以通过及时补正的方式来维护合同效力。
四、阴阳合同、补充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可见,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权利义务的履行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合同无效。
五、施工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六、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具体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分为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种。
(一)发包人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
4、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二)承包人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不仅需要存在以上情形,还必须要产生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后果。而且必须经过前置的催告程序,发包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才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相应规定处理。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业主与承包人双方维权的基石
作者:张婧怡来源:星瀚微法苑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经常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