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成立后的合规要点分析(上篇)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基金成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因此,基金成立的条件主要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一、基金成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因此,基金成立的条件主要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因此,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经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后正式生效。
但基金的成立时点与此并不完全相同,实务中,一般为首轮募集资金到位之日。产品备案时,系统中亦作出如此提示:
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综上,基金成立的认定标准,一般为首轮募集资金实缴出资之日。
二、主要合规依据
私募基金领域监管规定庞杂,基金成立后的合规运作依据主要包括如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

其中,第1-4项为地方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文件。
三、基金成立后的合规要点
(一)宣传推介
【合规要点】:
1. 不得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的表现: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为避免触及“公开宣传”,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如无上述程序或程序不完整(例如仅有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而无调查问卷),则管理人只能向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 宣传禁止事项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宣传推介阶段所需文件或注意事项】:
1. 募集说明书或其他推介材料
2. 通过互联网等非纸质媒介宣传推介的,需设置前置风险调查、风险测评及合格投资者承诺环节
(二)资金募集
【合规要点】:
1. 合格投资者确认
根据大资管新规,私募基金领域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故目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要求: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同时,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 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
契约型、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私募基金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投资人含有未备案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是否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是否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下列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 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后,应有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冷静期满,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确认,冷静期内的确认无效。同时,冷静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即回访确认成功前,募集户中的资金尚不属于基金财产。
特殊情形:
(1)如下投资人享有特权,可不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即无需签署风险调查问卷、无需进行风险测评、无需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可不签署《风险揭示书》;可不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认购单只产品的金额可低于10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可低于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人可不必满足金融资产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50万元要求;可不适用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①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③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④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⑤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设置冷静期并无需回访确认。
但如何认定“专业投资机构”,以及“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仍应遵守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签署风险调查问卷、进行风险测评、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资产证明、认购单只基金的金额在100万元等要求,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未做说明。
4. 基金需及时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因此,基金募集完毕后需及时到中基协备案,证券类基金未备案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权类基金不得对外投资。
至于何谓“募集完毕”,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首期资金实缴到位后即可认定首轮募集完毕,需启动中基协备案手续,如投资人仅签署出资意向书或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甚至合伙企业已设立或完成了变更手续,但投资人尚未对基金实缴出资,一般不认定属于募集完毕;
至于何谓“投资运作”,亦无明文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认为募集资金的投出可认定构成“投资运作”,如仅签署投资协议甚至标的公司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标的公司未收到任何资金,故该投资行为尚未产生实质意义,严格来讲尚不属于“投资运作”。但前述内容仅一般理解或推测,最终仍需以证监局或中基协认定或进一步解释为准。
5. 基金代销
管理人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应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代销机构应采取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确认措施。
此外,根据最高法2019年8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即是说,发生诉讼纠纷时,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管理人可事后向代销机构追偿。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签署的代销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同时代销机构需如实向投资人告知其与管理人之间为委托销售关系;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的合作需做好留痕,例如代销机构需将投资者适当性文件如数转交管理人,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代销机构需完整、及时转达并将投资人回执资料交予管理人。
6. 杠杆倍数设置
内部杠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外部杠杆: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产品不得超过200%。同时结构化产品名称中应当包括“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资金募集阶段所需文件】:
1. 风险揭示书
2.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3. 风险调查问卷
4.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
5.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认模型
6.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7.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8.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9. 私募基金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级办法
10.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收入证明、
11. 投资者或经办人身份信息、备案及管理人信息(投资者为已备案投资计划时适用)
12. 反洗钱制度
13. 基金备案所需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包协议、募集监督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入伙/退伙/份额转让协议、实缴出资证明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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