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李某(1970年生)女,于2022年3月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22年12月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停营业,且未再安排李某工作内容。
李某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李某到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50周岁,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资格。李某认为对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工资,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李某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李某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至于原告李某关于其入职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不能反推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容易混淆,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入职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研究室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