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银行卡与电话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仅限于卡、账户所有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买卖、出租卡或账户,更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对方在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卡、账户贩卖、出租给对方使用予以牟利。否则,行为人将受到刑事追诉,面临牢狱之灾。
近期,江西省公安机关“长风1号”集中打击收网行动正在各地统一展开。此次“长风1号”行动,除对电信诈骗活动进行集中打击外,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从严打击贩卖或者出租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跑分”式非法牟利活动。所谓“跑分”,就是指贩卖或者出租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游犯罪分子代收赃款,随后再依指令转账到上家要求的指定账户,或者帮忙取现,从中赚取佣金等非法利益。
在“跑分”式非法牟利活动中,“挂卡撸钱”式相对较为普遍。“挂卡撸钱”,是指将自己真实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作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工具,赃款到账即通过挂失冻结账户余额并取现或用预先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获利的行为。近年来,“挂卡撸钱”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洗钱犯罪多发,助长了上游犯罪的滋生、存续,必须依法从严打击!
案例1:4人出租银行卡被抓
2021年3月4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成功侦破一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等4人。经查,曾某等人开办一类银行卡及网上银行,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使用,仍将银行卡出租用于转账,4人所持银行卡涉及50余起电信诈骗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4人贩卖银行卡被抓
近日,定南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4名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龙某等4人明知他人收买其银行卡,是用于帮助违法犯罪用途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目前,龙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3:3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人取现被抓
近日,湖北省大悟警方抓获陈某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陈某等3人平日没有正当工作,为赚取生活费,通过网络找到“高薪工作”,每天只需查查账户余额,然后到ATM机上将钱取出,就能月入万元,工作轻松、简单。2020年11月份以来,他们以酒店为据点,不定时不定期地将“上家”诈骗所得的款项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或高额租借的他人银行卡中将钱如数取出,在扣除10%的好处费的基础上,以秘密交易的方式,将赃款交至“上家”。该团伙一个月来,共取款120余万元,获利万余元。目前,该3名嫌疑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说法
出租、贩卖银行卡或者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本身就是一项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来讲,对其定性存在三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应账户出租、买卖给上游犯罪人员进行洗钱,而行为人自己不参与取现、转账、上游犯罪的,就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上游犯罪完成后,行为人在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应账户出租、买卖给上游犯罪人员的同时,还帮忙取现、转移赃款以获取一定的“报酬”,则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一种情形是,如果在上游犯罪还未进行或者正在进行时,上游犯罪人明确告诉行为人上游犯罪的相关情况,安排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账户对上游犯罪人的非法所得进行转账、取现等掩饰、隐瞒行为的,则掩饰、隐瞒行为是完成上游犯罪的一个环节,需对行为人以犯罪人所犯之罪,即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出租银行卡被抓?警惕银行卡惹出来的祸!
作者:肖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前言 银行卡与电话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仅限于卡、账户所有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买卖、出租卡或账户,更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对方在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卡、账户贩卖、出租给对方使用予以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