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并购与转股并购的差异与交易要点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权并购交易中,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是两种十分常见交易模式,也具有一定相似性,例如二者最终的交易目的都是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交易对价都以被投资方的股权价值为基础,交易结果都会改变原有股权结构。

股权并购交易中,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是两种十分常见交易模式,也具有一定相似性,例如二者最终的交易目的都是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交易对价都以被投资方的股权价值为基础,交易结果都会改变原有股权结构。然而,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的的具体操作及交易后果截然不同。为充分揭示二者交易的不同之处,本文通过一个假定交易进行逐一分析。
假定交易前提:甲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乙公司持有90%股权,股东丙公司持有10%股权;经评估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乙公司同意对外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权,丙公司无力对甲公司增资或受让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权;现,丁公司拟持有甲公司50%股权。两种交易模式具体实施如下:
增资并购交易模式:由丁公司向甲公司进行增资,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原股东需按持股比例做出有效股东决议(三分之二以上),丁公司向甲公司增资200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甲公司注册资本金,剩余100万元计入甲公司资本公积金,甲公司取得丙公司50%股权。交易完成后,甲公司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其中乙公司持有45%股权,丙公司持有5%股权,丁公司持有50%股权。
股转并购交易模式:由丁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丙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乙公司待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由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乙公司确认50万元投资收益所得,就此负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交易完成后,甲公司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其中乙公司持有40%股权,丙公司持有10%股权,丁公司持有50%股权。
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就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的不同之处,可归纳如下:
1.交易对象不同:增资并购中丁公司交易对象为甲公司,股权并购中丁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乙公司。
2.交易对价不同:增资并购中交易对价取决于甲公司的股权价值,由丁公司根据拟取得股权比例核算交易对价;股权并购中交易对价一方面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权价值为基础,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乙公司与丁公司的交易合意;一般而言,在锁定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增资并购需支付的交易对价高于股转并购。
3.交易对价受领主体不同:增资并购中丁公司的交易对价支付给甲公司,股转并购中丁公司的交易对价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并不直接取得交易对价。
4.对被投资主体影响不同:增资并购交易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发生相应变化,股转并购交易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不发生变化。
5.交易所需决议类型不同:增资并购交易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需经持有甲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转并购交易适用“股东多数决”原则,需乙公司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丙公司),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交易。
6.投资后责任承担不同:增资并购交易后,丁公司是否与甲公司原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及责任,需由协议各方予以约定;股转并购交易后,丁公司在继承乙公司的股东权利后,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
7.交易所涉计税依据不同:增资并购交易中,乙公司、丙公司股权计税成本不变,对甲公司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新投入的资本金,对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转并购交易中,乙公司获得转让对价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8.交易所涉会计处理不同:增资并购交易中,甲公司、丁公司需进行财务做账处理;股权并购交易中,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原股东均需进行财务做账处理。具体如下:

分析可见,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存在巨大差异,在实践过程中对两种模式的交易要点如下:
1.根据需要及条件选择交易模式。增资并购的直接后果是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股转并购的直接后果是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取得交易价款。因此,如被投资公司需要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经营,则可选择增资并购模式;如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需取得资金回笼,或被投资公司股东不愿股权被稀释,则可选择股转并购模式。
2.协议签署时应明确所涉协议的主体。增资并购交易中,尽管直接交易方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但因增资并购会直接稀释被投资方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增资协议》中除投资方、被投资方外,还应将被投资方原股东作为协议一方主体;股转并购中,直接交易方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原股东,但因被投资方是该交易的承受主体,因此被投资方应以“目标公司”的身份作为协议一方主体。
3.股转并购交易中税务筹划要求较高。相较于增资并购,股转并购中,如股转对价高于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则产生投资收益,引发纳税义务;在此如双方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隐藏真实交易价格,进行违规避税,对于投资方而言,一方面会承担相应法律处罚责任,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在交易中取得股权的计税基数,为后期股权转让时增加额外税务负担。因此在股转并购交易中,应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合法合规。
4.交易模式可相互结合,灵活运用。尽管增资并购与股转并购属于不同的交易模式,但在实践中可根据交易需要进行组合运用;例如投资方可一方面受让原股东部分股权,另一方面同步对被投资方进行增资,实现原股东的退出,达到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要求;再例如投资方可受让原股东部分股权后,为解决被投资方资金需求与原股东股权不被稀释间的矛盾,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被投资方提供资金支持,在后期条件允许下,进行债转股增资交易。
尽管股权并购交易都是以取得被投资方股权为目的的交易,但在实际交易模式的选择中,会出现更为具体的交易需求及条件,交易双方应结合实际,审慎选择合法、高效、经济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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