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原告南京某公司以其享有的“耐压测试仪”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常州某公司专利侵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一份于申请日前公开的产品展销会宣传册为主要证据,做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裁判结果
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本案原告撤诉的原因是:原告的外观设计产品实物和宣传册已于申请日前公开,该外观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使得该外观设计专利丧失了新颖性,不符合授予条件,从而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审查指南》
第四部分-5章节-2.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部分-3章节-2.1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律师建议
与产品的内部结构或者方法类的技术方案不同,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表达,因此无论是出版物公开,还是使用公开,都相对比较容易认定为现有设计。专利权人如果缺少系统的保护方案,在相关发明创造申请前,盲目的进行市场活动,如在展销会上展览、发布广告、生产销售、提前发表论文等,很容易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他人宣告无效,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因此,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应当先行设计系统的保护方案,谨防相关技术信息的公开和流失。
风险提示:不当宣传让研发成果付诸东流
作者:火石知产团队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原告南京某公司以其享有的“耐压测试仪”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常州某公司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