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其性质。也正是因为如此,那这笔钱是理所应当的算作赠与还是一种借贷?子女有义务归还吗?

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其性质。也正是因为如此,那这笔钱是理所应当的算作赠与还是一种借贷?子女有义务归还吗?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母亲向女儿、女婿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阿伟与阿香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结婚。老张系阿香之母。婚后,阿伟与阿香的小家庭一直过得不太好,二人没有稳定工作,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老张作为母亲经常在经济上对小夫妻给予帮助。
2018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老张向阿香和阿伟共汇款8次合计87000元,用于小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费、购车、孩子学费缴纳以及阿伟报考驾照等费用。
2023年9月,老张因急需用钱,向阿香夫妻俩索要欠款,但遭到拒绝,老张无奈将两人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阿伟辩称,没有向老张借过款,有过转账也是老张赠与他们夫妻二人的,与老张之间没有借款合意,请求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阿香辩称,认可收到老张转账给付的87,000元,且都是借款,同意和阿伟共同偿还。
87000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无借条等借款凭证,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习俗考虑,儿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条在现实生活中亦较为普遍,原告出资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符合当时情境和情理,具有合理性。不能因当时未出具借条就当然认定原告出资性质为对两被告的赠与。
通过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综合判断:
1、阿伟虽当庭否认50,000元购车款不是向老张的借款,但阿香认可是借款,且阿香提交了2023年8月23日与阿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阿伟称“钱都是结婚以后借的,你看着办吧……”,可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故法院认定该50,000元借款为原、被告共同债务。
2、阿香提交了2023年3月10日与阿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阿伟称“你妈手里宽裕吗,能不能先借20,000元,我不好意思和她说”;2023年3月10日阿香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阿香称“阿伟想问你借20,000元,他不好意思开口”;2023年7月5日阿香与阿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阿香称“要交学费了”,阿伟称“问你妈借点钱,我也没有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77,000元,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认定以上款项为两被告共同债务。
3、老张出资让阿伟报考驾照是为了改善两被告的生活,虽阿伟认为该笔款项为赠与,但父母为子女出资时,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故法院认定老张向阿伟因考驾照出资的10,000元,属于借款。
法官说法
法律是对社会最低的道德要求,意味着法律与社会道德、人们日常生活的价值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保持同一方向。子女成年,父母已经完成养育义务。在成年后子女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于法理与情理皆为不容。父母为子女婚后生活出资并非天经地义,亦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并不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行为,也有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儿女解决暂时的经济困境,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父母为解决或改善子女生活条件而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当然属于赠与关系。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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