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几宗罪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亥子之交,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迅速席卷整个中国。正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但极少数人或出于一己之私,或因法制观念淡薄,作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全国人民“添堵”。

亥子之交,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迅速席卷整个中国。正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但极少数人或出于一己之私,或因法制观念淡薄,作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全国人民“添堵”。如隐瞒相关接触史,拒绝接受隔离观察检测核查、在网络上变造虚假疫情信息,传播谣言、囤积居奇,哄抬防护用品和民生用品的价格、生产销售为伪劣产品和药品等等。
本文通过时报案例,列举当前在抗击疫情中频发的六种违法、犯罪行为,望读者能学习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约束自我的同时,积极支持国家尽早打赢“抗疫阻击战”。
一 因隐瞒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
案例:
2020年2月3日,陕西检察机关通报,陕西省丹凤县居民张某和王某,在政府组织的排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1月21日前往湖北讨要工钱并留宿, 1月22日返回丹凤的经历,并编造虚假行程和社会活动。后因身体不适在就诊中,二人仍不承认有湖北旅居史,且未在家中自行隔离,并在丹凤县商镇一带参加社会活动。后二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型肺炎,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导致包括其怀孕8个月的儿媳及其他家属和12名医护人员成为密切接触者。现二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 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向该药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仅为行政处罚,如其行为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从重处罚。
法条索引:
1、《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 拒不执行政府关于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
自疫情爆发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止疫情传播,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如要求群众出门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居家隔离等等,但仍有部分人员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拒不执行相关决定。2020年1月18日,王某从老家回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后,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居家隔离。2月3日,王某擅自外出到某镇,在疫情防控检查站被工作人员拦下,但其二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工作人员遂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带回,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在相关报道中,更有甚者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公安干警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政府决定的执行,如有上述行为则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 售卖假口罩、假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20年1月下旬,李某以1元左右的价格,向商家进了一批假冒的3M等型号口罩,随后在苏州吴江区等通过自营的淘宝网店对外售卖。他先是向一家防护用具公司卖了6500个,每只价格3.5到7元不等收款4万余元。后来又以5万元的价格,卖出1.2万只3M等型号口罩。期间总共获利近8万元。1月29日,协助政府采购疫情防护口罩的一家企业收货后,发现该批口罩不仅生产标识不全,质量还很差,随即向吴江警方报案。之后警方对李某刑事立案,并在其仓库、家中扣押了各型假冒口罩近百只。
法条索引:
《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 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20年2月2日,贵阳市白云公安分局接到指令,其辖区内人员范某某在今日头条上发布虚假消息:“贵州贵阳白云区有人感染了,美团联系修洗衣机的师傅,说要钱不要命,疫情过了再来,自己洗吧”。公安机关随机开展核查工作,落实发布虚假消息的范某某身份,并将其带回调查。范某某称其系一网络博主,因在家中觉得无聊,想跟大家开个玩笑,便在今日头条发布虚假消息。最后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特别值此非常时期,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如果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则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条索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 借售卖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法律后果
案例:
因疫情集中爆发,全国对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需求激增,各地更是一罩难求。但个别人将此看作“商机”,从中渔利。广西省来宾市韦某,1月26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虚假贩卖N95医用口罩的信息,仅3天时间便骗取赃款11万元,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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