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明明可以胜诉, 为什么还要调解”“你们法官调解就是和稀泥”“你怎么老替对方说话呢”这是法院调解时常遇到的一些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从法律规定上看,当事人需要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官调解是“和稀泥”的说法不成立。当事人之所以产生疑问,除了对举证后果不清楚以外,对调解制度也不完全理解。调解可以弥补裁判过于刚性的不足,也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权利,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化解矛盾。婚姻家庭、相邻相亲、商务合作之间打官司,往往是最无奈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大多不愿意撕破脸面,通过调解理清各自之间的过错和责任,更容易缓和对立情绪,促进相互谅解,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是有利于主动履行。因履行能力欠缺导致当事人迟迟不履行义务的,通过调解让步,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使纸上权利尽快转变为现实权利。做让步调解时签订违约条款可以保证对方不及时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
三是有利于把控风险。对双方都无优势证据或提取证据成本过高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合理预测后让步,是更为稳妥的选择。如水淹地下室损害事实很清楚,但损失往往很难举证。与其花费高昂鉴定费用做鉴定取证,不如合理预测,直接调解了事。
四是有利于降低成本。双方均无优势证据的案件极容易打成负气官司,有可能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每个程序都会产生相应费用,最后也达不到止损的目的,调解结案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成本。
五是有利于快速止争。当事人一般不愿在案件中花费过多精力,均想快速案结事了,及时开展调解,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即生效,既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成本,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办案效率。
案件能胜诉 为何还要调解
作者:李平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我的案子明明可以胜诉, 为什么还要调解”“你们法官调解就是和稀泥”“你怎么老替对方说话呢”这是法院调解时常遇到的一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