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效力与裁判规则 之检索报告(三)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后让与担保 2019年4月14日,在法信网(www.faxin.cn)“观点”版块检索“全文:后让与担保”,得到的有效检索结果如下: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认定|来源: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8辑(2014.

后让与担保
2019年4月14日,在法信网(www.faxin.cn)“观点”版块检索“全文:后让与担保”,得到的有效检索结果如下: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认定|来源: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8辑(2014.2)引用58-62页
所谓流质抵押,是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法律对流质契约采取禁止主义,担保法、物权法有关条文均有体现。
杨立新先生对照优先权、所有权保留以及典型担保进行比较后认为,买卖型担保最接近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基于此,杨立新先生将本文所论及的担保形式形象地称为“后让与担保”。
2019年4月14日,在法信网(www.faxin.cn)“案例”版块检索“标题:后让与担保”,得到的有效检索结果如下:
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宁波亚信商贸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担保人同时订立借款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清偿借款后欲进行债务重整,向法院申请确认债务重组协议有效,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案例要旨
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原文引用
“该二份协议中关于以房屋抵偿债务的约定因有失公平,又与担保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相冲突,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原告与被告亚信商贸公司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原告提供借款担保的方式,应认定有效,但被告亚信商贸公司不能据此取得用于担保的房屋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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