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理性面对当下——写在“信托爆雷”的风口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笔者也观察到网络上掀起的“信托爆雷”的金融市场热点。

近日,笔者也观察到网络上掀起的“信托爆雷”的金融市场热点。
据网传聊天记录显示,消息发布者先是抛出中融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消息,并表示已有“踩雷”上市公司发布声明,之后又称“五矿信托、光大信托、中航信托也有产品通知停兑,此事将影响到多家上市公司”。
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上的恐慌情绪不断蔓延,甚至也有不少投资人通过各种渠道来咨询可行的起诉、处理方案。
笔者作为多年来从事信托相关法律服务的业内律师,既曾多次代表信托公司处理涉及投资人索赔事项,也曾多次代表投资人向信托公司提出相应的司法主张。在目前所谓的“信托爆雷”风口,笔者认为,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还是社会面的各界关注人士,我们都应理性面对当下。
在理性的视角下,无论是信托公司,抑或是投资人,都能最大程度实现自身权益。
1.市场的“刚兑”思维惯性,使得“爆雷”这一个概念,在不同的金融场景被错误复制,更激化了一部分紧张情绪
此前多年来,信托行业因为隐性的“刚兑”规则,获得了大量的发展红利,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高速通道。从2007年开始至2017年,信托行业的正向增长风头一时无两。至2017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6万亿元,达26.2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3859.60亿元)。
于彼时,信托行业的“刚兑”思维惯性,在市场上已经潜移默化。这样的思维惯性,使得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对信托产品本身风险的认知程度。而从宏观而言,又急剧放大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泡沫也因此而生。
而后,随着国家金融监管的不断强化,资管行业转向了“认知风险、理解风险”的路口。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的出台,使得资管行业的“去刚兑”成为了全行业必须遵循的法规要求。
但是,市场的思维惯性并不能如“过渡期”一般,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划断,而需要长时间的认知消化,这样的消化是十分漫长的。
从目前网络上的用语来看,不少人习惯将资管产品的未兑付情形,惯性称为“爆雷”。过去几年P2P行业的爆雷风潮,也使得这个词语在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被不断借鉴使用。
不得不说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爆雷”这个词语,天然带有一种紧张情绪的蔓延,甚至会使得大家在面对一些应理性的问题时,变得不理性。
2.信托行业走在底层资产处置及业务转型的十字路口,面临的压力及挑战激增,需要时间换空间
在信托公司走在“去刚兑”的转型路口上,房地产行业的急剧下行,使得信托公司不得不以俯冲速度过弯。当大量底层资产涉及房地产的项目在集中时间段处于变现困难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所面临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
一方面,大量底层涉房项目需要完成催收、变现,而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局面,使得这样的变现过程变得更为漫长、困难。有些困难涉及主观原因,而有些困难则是客观原因。在这样的情形下,信托产品的延期、底层资产的延期、诉讼执行的延期自然会大量出现,此是信托财产变现的必经路径。那么,只要信托产品本身合规,非虚假、非自融,其底层资产尚在,信托资产亦具有一一对应性并独立,市场需给与的,就是时间换空间。
另外一方面,信托行业也面临自身业务转型的需求,“让信托回归本源”,大力发展服务信托等方向,是信托未来的根基。但是,此间所涉及的,远不仅仅是业务的转型。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之间的差别,远不是业务差别这么简单。不同方向的人员配置、认知逻辑、收益差别,甚至可以说是相隔万里。
3.投资人需理性认知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及真实问题,从而才能做到精准维权、有的放矢
信托公司,是受银保监统一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信托行业已经扎根于国民金融体系内,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过去几年的P2P行业,完全不能横向类比。
信托法律关系,是具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规范的一类有名法律关系,其具有自身完整的运营逻辑,信托的受托人也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及履职权限,也不能简单以其他各类融资类比。
对于投资人而言,在目前的市场情绪下,如果因“慌”而“慌”,失去对自身所投信托产品的合理判断,轻则会错过正确行权的时间窗口,重则会丧失原本可以获得的信托利益。
从信托产品的时间逻辑来看,信托产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信托法律关系内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同。
在募集阶段,信托公司应尽适当性义务,此义务的内核为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人。投资人可关注此阶段涉及的适格投资者、决策过程、风险评价等具体问题。而对应到请求权,为缔约过失责任。在此阶段,甚至还涉及信托产品是否合法有效成立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所必备的要素。此问题在四川信托相关案件中亦有体现,笔者之前也写文章进行分析。
在投、管阶段,信托公司应尽管理责任,即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信托公司的管理责任,在不同的信托产品内,亦具有不同的表达。投放于债权类、股权类、标准化产品类的信托产品,因其底层资产、投放方向的不同,其管理责任所涉及的半径和走向均不同。此间涉及的请求权,为违约责任请求。
在退出阶段,信托公司应尽清算责任。但是在此环节,信托公司依法具有相应的决策权限。特别是在风险处置环节,各种情形的出现要求信托公司不能简单一诉了之。特别是在房地产风险叠加的处置环节中,谈判、调解、续建、重组等多方面的决策是千变万化的,有些场景需要快速、精准决策。这些处置措施、决策与信托公司的尽责边界,需具有复杂且专业的分析才能予以精准判断。
对于投资人而言,需知悉自己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募投管退的全部阶段情况,进而进一步分析是否应维权、应如何维权。而不仅仅是因为信托到期未获分配,即认为“信托爆雷”。否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也很可能是徒劳一场,或者说是获得心理安慰。
4.各界关注人士应尽量抛开“吃瓜心态”,赋予金融体制改革以良好舆论环境
“吃瓜心态”是很正常的从众心态。转手一发,并没有多大成本。但其背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如蝴蝶扑翅一般扩散。
不可否认,在信托行业,亦存在违规、违法甚至于涉刑情形。如四川信托所涉相关控制人的刑事调查等事件。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人铤而走险。
从信托行业全行业来看,大部分信托公司国资背景为主的现状,再加上监管的一以贯之,个别信托公司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并不能作为对全行业“一叶障目”的认知依据。并且,此类信托公司所发生的整体风险事件,从“点”上解决是不够的,政府及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从“面”上整体处理。社会各界对于信托行业也应提供合理的信心和支撑。
从笔者个人而言,更希望市场能理性看待问题。理性之下,信托公司可以更专注于抓紧变现、追索信托财产,专注于提升管理合规;投资人可以更精准地面对其所投产品的真实问题,在有效分析的基础上精准、有力地维权,而非徒添精力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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