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国人资产的全球配置越来越普遍,不同法律制度下对财产安全和传承的不同处理方式日渐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话题。香港是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第一代的下海人大多是通过香港走向世界。因此,香港成为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地点,而香港的信托业也随之成为大陆成功人士予以关注的重要行业。杜伟强律师事务所是我们的多年合作伙伴,日前杜伟强律师一行来访时,我们特向他们约稿谈谈香港的家族信托。日后,我们还将举办关于这个话题和其他更广泛话题的小型交流活动,期望能为我们的律师同行打开一扇对外交流的大门。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拥有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及简单的税制,同时双语环境及优越教育实力亦使香港在国际金融领域具备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
香港于2013年12月1日通过了香港信托法(修订)条例,该条例在赋予受托人更大权力的同时,也有适当的制衡,致令香港的信托法更为完善。
合适的金融环境、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香港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完备的配套支持,也促使香港成为设立信托极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现时香港的信托业已覆盖各项的金融服务,包括政府推行的强积金计划、私人信托基金、慈善信托基金及其他零售基金,分别达到资产分配、保值或增值的目的。
虽然信托的概念在国内并不陌生,但对多数人来说,家族传承及遗产管理的概念及立法仍不太清晰。现时中国拥有大量创业致富的新一代,而内地对资产转移有相当的限制,税制与香港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选择香港作为家族信托的内地高资产人士越来越多。
成立家族信托基金的优势
家族信托基金在香港的设立越见普遍,具体运作方式为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代为管理资产,并根据信托协议内容按时将资产分派给指定的受益人,为客户达至财富传承、投资理财等多个目的。
传统上的遗嘱虽然也具有实现资产传承的功能,但仍存有不少的漏洞,如遗嘱的真伪及有效性等可能引起争议。信托则可以弥补这些漏洞,信托的一大特点是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并不享有高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信托设立后,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与委托人无关(除非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并且信托在生效后不可随意被撤销。
因此信托一旦成立,受益人难以推翻信托协议,也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提走所有资金。此外,信托的另一优势是信托可于创立人在生时生效,而遗嘱则于创立人过世之后方能生效。
具体来说,成立家族信托基金有以下优点:
1 由于信托的独立性,家族信托基金可以有效保障信托委托人的资产。如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皆不会受其牵连,信托内的资产得以保存,可避免受到债权人追讨,也可避免离婚时,被配偶瓜分家产。
2 家族信托基金可为家人、子女及长者支付日后生活费等基本开支,保障日后的生活。
3 家族信托基金可保障资产的传承,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以避免委托人的家人任意挥霍一次过继承的财富。
4 家族信托基金通过分隔资产拥有权及经营管理权,可避免因股权纷争或家族成员的不当行为而损害家族利益或影响长远发展。
5 如个人资产转移至信托,其资产得以保密,可避免向外披露。
6 信托可达至税务规划之目的。
订立家族信托需注意的事项:
Ⅰ. 委托人须明确订立信托的意图及目的。
Ⅱ. 委托人必须认识信托的具体运作及执行细节。
由于家族信托涉及整个家族财务的传承及保护,建议委托人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认信托协议中的每项条款(包括信托架构、信托管理方法、注入及提取信托资产的条款、方式及时间等)均可达至成立信托的目的,亦能抵御一切可能的风险。
Ⅲ. 委托人应先检视目前的财政资产状况、受益人的需要、风险偏好,亦需要与受益人有一定的沟通。
Ⅳ. 委托人要审慎考虑受托人的能力,也要审视所在的法律管辖区域能否有效保障委托人的资产。
现时亚太区家族信托以适用香港、新加坡、BVI(英属维尔京群岛)、Cayman Island(开曼群岛)以及Jersey(泽西岛)地域的信托法为最普遍,其中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及Cayman Island(开曼群岛)信托法最为灵活,例如BVI信托法可允许委托人担任BVI控股公司董事,赋予委托人在管理上一定的灵活性;相反,香港和新加坡信托法则不允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故委托人应审慎选择符合设立信托的司法管辖区。
Ⅴ. 委托人须仔细考虑信托公司的收费。
家族信托的成立费及管理费并不便宜,同时也需要外聘律师、会计或税务顾问等,这将增加不少额外费用。
虽然香港信托业的发展仍须面对各种挑战,包括来自新加坡及其他海外地区的竞争。但基于地缘、语言、文化及法制的优势,相信香港仍为内地高资产人士设立信托的最佳选择。
香港的家族信托
作者:杜建廷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随着国人资产的全球配置越来越普遍,不同法律制度下对财产安全和传承的不同处理方式日渐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话题。香港是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第一代的下海人大多是通过香港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