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第二编物权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直观了解《民法典》较《物权法》内容的变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特制定了本条款变化对比表,以供参酌。
《物权法》VS《民法典》物权编 条款变化对照表(节选) | |
《民法典》物权编 |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删除】 |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删除】 |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内容不变】 第二百零八条 |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删除】 |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