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里有无子弹的赌局”:吴亦凡舆情事件的法律分析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2021年7月19日吴亦凡工作室发布了“十点澄清”公告,公告针对近期引发汹涌舆情的都美竹微博一事进行了针对性的“澄清”。

2021年7月19日吴亦凡工作室发布了“十点澄清”公告,公告针对近期引发汹涌舆情的都美竹微博一事进行了针对性的“澄清”。在“澄清”公告中,吴亦凡工作室称都美竹与吴亦凡只见过一面,无人给都美竹灌酒;都美竹连发 8 封邮件索要赔偿 200 万,期间提升至800 万,中间降到 500万,最终锁定 200 万,此外还有其他相关信息。
从2021年7月8日开始,都美竹在网络中陆续披露当红明星吴亦凡的劣迹,包括但不限于同时与多名女性(部分为未成年)有染,以MV选拔女主角、工作室签约新人的名义引诱女孩外出饮酒,并诱骗女性发生性关系。同时,有人为吴亦凡(的诱骗行为)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为其介绍、引诱女性。
在此之中,吴亦凡与都美竹在网络上就“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有不良行径”等问题展开了拉锯战。在此之中,多位女性(其中还包括SNH48女团的前团员)在网络上披露吴亦凡与自己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暂未完全证实),指控吴亦凡存在“不良行径”并对都美竹进行声援。
那么,在吴亦凡舆情事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由叶律师给大家一一分析探讨。
一、拥有加拿大国籍的吴亦凡若在国内涉嫌犯罪,应当如何进行司法管辖?
许多并不关心娱乐圈的人,恐怕跟我一样是第一回知道吴亦凡原来持有的是加拿大国籍,是名副其实的“外国人”。那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管辖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这被称之为“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而我们国家在外国人犯罪的司法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有一个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办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从层级管辖方面来说,依《解释》的规定,吴亦凡系外国国籍持有者(即外国人),若涉嫌犯罪,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管辖。
考虑到吴亦凡一案影响重大,且被害人人数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可能会被认定为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因此也有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
二、被指控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吴亦凡有无可能构成强奸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采取传统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同时从重处罚。
而对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法律并没有做特殊规定,意即除非证实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否则不成立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翻阅都美竹在网络上发布、披露的信息可见,目前对于吴亦凡涉嫌迷奸等罪行的指控暂时都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我推测都美竹手中的证据多为被害人自身对案件的陈述,以及被指控人对这些指控似是而非、似有似无的回应。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很难使强奸罪名成立。
至于都美竹所称吴亦凡曾经存在轮奸的犯罪事实,我认为成立的可能性更低。所谓轮奸,是指“多男一女”或“多男多女”状态下,多名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非“一男多女”的行为。轮奸的指控要想成立,行为人的行为首先要符合强奸的定义,在此之上,还应当符合“多名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条件,否则不成立轮奸。
如果只是“一男多女”,那么只构成聚众淫乱罪。而如果“多女”并非是在同一时段进行,那么只能说明行为人私生活相对混乱,但不构成犯罪。
而目前披露的证据而言,即便是指控吴亦凡涉嫌强奸恐怕都未必充足,更何况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轮奸罪行的指控,恐怕也未必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实。
需要注意的是,轮奸特指多名行为人直接实施强奸的罪行,如果是一人实施强奸行为,而其他人实施帮助行为,则亦不构成轮奸,未实施强奸行为的参与者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参与强奸的多人在事前达成合意“一同或轮流发生性关系”,则即便只有一人罪行得逞而其他人未得逞,也因为“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刑法理论而全部成立强奸罪既遂,认定构成轮奸。
关于诱奸是否构成犯罪,请移步本人旧作《律师新说|骗炮算不算强奸——欺骗型性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三、都美竹的800万“索赔”主张是否触犯刑法?
在吴亦凡舆情事件中,网络舆论对于都美竹索要“赔偿”一事的态度分成两派,一派认为索要“赔偿”是正当的权利救济行为,不应被过分解读,一派认为都美竹索要“赔偿”是敲诈勒索,其数额甚至远超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何区别合理的权利救济手段与趁火打劫索要财产的恶意要挟?关于这个问题,各位读者可以移步本人旧作《律师新说|天价索赔、过激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这篇文章中,我阐述了我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观点:在面对过激手段和天价索赔主张时,往往应综合几个关键情节进行考量,最终做出罪与非罪的认定。
……首先,索取财产的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是着重需要考量的一点。
敲诈勒索罪行往往是“无事生非”,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本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害人本来也并不负任何财产给付义务,而行为人通过以恶害相通告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构成犯罪。
……其次,有无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的重要因素。
在部分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为了实现诉求,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不能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最后,罪与非罪也要结合嫌疑人认知水平、所处环境和事件发生的诱因来进行综合判断。
原则上,任何公民作出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行为,都应当被指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人所处的环境、行为人作出行为的前因,也应成为定罪量刑上重点考量的因素。

——《天价索赔、过激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断800万元的索赔主张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仅看数额大不大,认为数额大就构成,数额小就不构成,而应将考量的重点放在“行为”和“主观”之上。
从理论角度来说,如果都美竹以曝光吴亦凡约会未成年女性并发生性关系为要挟,让吴亦凡支付巨额的赔偿金或“和解费”,那么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如果都美竹是以弥补自身损失为目的,向吴亦凡主张权利,那么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动机和主观想法往往又是复杂的,常见的一种形态是,当事人的确处于弥补自身损失的初衷进行索赔,但基于趋利的立场,肯定也希望能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款项,而在此之中,“不和解就报警”的做法到底算不算是一种敲诈勒索呢?
我的观点是,以主张权利为目的,以不报警或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谅解态度为条件进行赔偿金的谈判,都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无论是报警还是不报警、谅解还是不谅解,都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如果声称“报警”或者“不予谅解”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以恶害相通告”,那么就变相的否定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和解和谅解的制度——和解和谅解是建立在协商之上的,而敲诈勒索罪的泛滥打击会使得被害人失去自由协商和拒绝妥协的权利,这绝非立法的初衷。
而相对于“报警”和“不予谅解”而言,“曝光”的做法似乎变得性质难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对于不良现象和不当行径自然有公开披露和批评的权利。如果“曝光”也是一项权利的话,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曝光与否”为条件进行谈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恐怕未必,我认为“曝光”手段是否涉罪,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被害人,如果行为人系被害人,以曝光为要挟索取赔偿,则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系第三人,以曝光为由索要钱财,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权利的过度主张导致被控敲诈勒索罪的现象极具争议,不同法官、检察官对这个问题恐怕会有不同的看法,此中缘由,我想系因为传统的刑法学理论更多的沿用“要件式”思维,即是否作出某一定性,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属性是否符合该定性所需的几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罪名的定性,以及具体某个要件的认定,有时会更加强调“结合关键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而此中的综合判断和分析,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三观,自然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
譬如,对于强奸案来说,若以要件式思维来进行分析,自然可以将强奸罪这一罪名解构成“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女性被害人、男性加害人”等要件,但涉及到“怎样才算是暴力”、“如何判断被害人是达到不知反抗的程度”,却又要求审判者基于证据、经验、价值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说回到吴亦凡舆情事件,如果结果查明都美竹的犯罪指控全部失实,那么恐怕这位都小姐主张800万元的“索赔”行为,敲诈勒索的定性是跑不掉了。
四、都美竹的“曝光”是否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吴亦凡舆情事件中,都美竹多次发布微博,通过“mj、lj”等词语,暗示吴亦凡对女性实施性犯罪。那么,都美竹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在无意间触犯《刑法》呢?让我们来看看最常见的三个言论犯罪罪名。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诽谤罪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后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还为诬告陷害罪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二档量刑。
我曾在旧作《我们与恶的距离:司法实践中的信息网络诽谤犯罪》中,以“秦火火”诽谤案和中大男生恶意编造同校女生不实信息事件为例,与大家介绍了诽谤罪的司法适用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诽谤罪的打击过度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司法实践中,除非”变造“后的事实与原事实存在实质性修改程度,否则一般不认定为篡改。此外在进行犯罪打击时,也会参考行为人的知情程度和知情能力,以此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与恶的距离:司法实践中的信息网络诽谤犯罪》(节选)

在吴亦凡舆情事件中,都美竹对相关事实的披露,其目的不仅在于降低吴亦凡的社会评价,更在于使吴亦凡受到刑罚处罚。如果后期查明,都美竹所披露事实系捏造,那么便同时构成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因造成严重后果,诬告陷害罪升格至第二档量刑处罚,想象竞合从一重,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有人可能会对罪数问题持不同看法:若都美竹披露事实均属捏造,其发布的数条微博中,有的是诬告陷害,有的是诽谤,有的是诬告陷害和诽谤同时存在,那么是否应当进行“一一细分”,将“犯罪行为”“精细化”,认定存在多个犯罪行为,以此成立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数罪并罚?
这种观点看似科学,实则荒谬。它忽视了都美竹发布的数条微博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发布行为”武断的进行简单切割,以此视为一个一个独立的行为,并单独进行刑法罪名的适用,这种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还有人曾经提出一种非常迷惑的观点:都美竹使用“mj”、“lj”等缩写,暗示吴亦凡曾实施“迷奸”、“轮奸”的罪行,即便指控失实,也完全不会被指控犯罪,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都美竹所指控之事被证实属于捏造,那么即便其用mj、lj来代替迷奸和轮奸,也不会阻却犯罪的成立。
诽谤罪的本质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侵害他人名誉,而诬告陷害罪的本质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仅应立足于行为的表象,也要深究其本质,否则就会犯僵化适用法律的错误。
都美竹使用“mj”、“lj”,其是否是代指迷奸和轮奸,以至于若指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如果都美竹最初提出的“mj”和“lj”并不是指迷奸和轮奸,那么在其微博言论引发汹涌舆情时,便有义务对相关概念和缩写进行澄清,避免舆情向错误的方向发展。而事实上,在全网观众都已经默认“mj”和“lj”就是指迷奸和轮奸的时候,都美竹也未对这两个缩写进行任何澄清和说明,那么我们可以推断,都美竹用“mj”和“lj”,就是用来代称迷奸和轮奸的意思。
在中国,任何人企图利用“文字游戏”做挡箭牌对抗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都不会有好下场。我个人推测,都美竹之所以用“mj”和“lj”而不直接写清楚是迷奸和轮奸,大概是为了避免因敏感词而出现限流影响,而并非是某些人所说的“避免刑事犯罪的风险”。
五、结尾
吴亦凡舆情事件爆发至今,互联网世界已经掀起轩然大波,无论这起事件的结果如何,都将给事件当事人的人生带来巨大的影响。吴亦凡和都美竹都赌上了各自的前途和命运,将对方逼入绝境的同时自己也落入了绝境,陷入了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修罗场中。
当有一把枪顶在你的脑门上时,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跟燕双鹰一样,“赌对方的枪里没有子弹”。我猜测,如果针对吴亦凡的指控属实,那么他和他的团队目前正在做的,就是在赌都美竹的“枪”,也就是犯罪指控中,有没有“子弹”(即充分的证据)。
7月20日上午,都美竹发布微博“这个世界怎么了……”,疑似暗示维权之路并不顺利。我猜测此中缘故,大约是她手中的证据证明力较低,无法兑现“送吴亦凡吃十年牢饭”,也有可能是在各种原因或作用之下,原本发声的被害人们纷纷陷入沉默。
对于都美竹而言,这场战斗已经陷入了“不能失败”的局面。所有的后路都被切断了,一旦失败,单单以800万“索赔”数额,恐怕都会使她面对非常严重的犯罪指控。
我的预测是:都美竹的犯罪指控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成立,因为如果真的有确凿的证据,公安机关早就介入处理了。强奸罪是公诉罪,没有告诉乃论的限制,特别是本案的犯罪指控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司法机关不可能会坐视不管,更不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随意袒护个人,这个道理我在林生斌的案子里也曾经说过。但至今未有任何司法机关发布声明,估计是一来事情发生时间久远完全无法查清,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严重不足,根本无法证实犯罪行为曾经发生。
如果都美竹因失实指控而入罪,那么妇女权益保护的斗争恐怕将迎来一场难以估量的败势。我无将都美竹视为妇女代表之意,也无意将她神话成圣女贞德,只是在这场指控和被指控双方都使出浑身解数,无数知名或不知名女性为被害人站台声援的舆情斗争中,女权和平权思潮都被最大限度的与都美竹进行了捆绑。
如果女方的指控最后被发现是失实的,那么必然会掀起一场全社会舆论的巨大的反扑,这场舆论的反扑会伴随着更加恶毒诅咒和愤怒,在此之中,受害最大的是真正需要被帮助的女性。
我对娱乐圈不了解,无论是对吴亦凡还是都美竹,我都算不上喜欢还是厌恶,毕竟离我的生活很远。我也并非女权主义者,对女权或平权的主张并不抱有执着和激烈的观点。只是,个人来说,我还是希望都美竹的指控是成立的,如果难以成立,至少希望不要是完全捏造。并非是我对事件中哪一方当事人抱有恶意,而在于如果最后的结果是指控完全系捏造,我很难想象,近些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努力宣传的平权思潮,会面临着怎样的危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