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刑辩使命,演绎刀下留人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裁判回顾 被告人根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裁判回顾
被告人根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2019年9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根某某死刑,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刑终551号刑事二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根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根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对根某某限制减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根某某因对同村村民究某某怀疑其盗窃藏毯导致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其弟非法持有枪支被刑罚而怀有宿怨。2018年5月21日,根某某与其弟在四川省德格县一村上挖虫草时看见被害人究某某,根某某在被害人究某某放置摩托车附近山坡上隐蔽处挖坑两处,持小口径步枪伺机作案,当被害人究某某下山取摩托车时,根某某向究某某射击两弹,其中一弹击中被害人究某某背部致其胰腺破裂、肝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后根某某逃离现场。2018年7月,根某某等被抓获归案。
二审辩护人意见及法院改判理由
辩护人提出根某某及其亲属在二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案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关系已修复,建议对上诉人根某某予以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根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上诉人根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以减刑。
律师感悟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落后地区,杀人偿命的观念较普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助司法机关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化解当事人家族的仇怨,或许是此类案件获得成功辩护时,辩护人应当着力解决的最关键问题,这往往也是最大的难题。本案自一审到二审开庭前,一年多时间里,经多方努力,被害人家属仍拒绝见面调解,辩护人介入本案后,到案发当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时,发现当地政法部门、基层组织、僧侣人士均非常重视此类命案,有的甚至身肩防止血亲仇杀命案的维稳重任,但他们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缺乏工作合力,调解策略和感化教育方式单一,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待提高。针对上述问题,辩护人亲访当地公安局、政法委、乡村基层组织,多次与有关负责人深入交换意见,不遗余力的表达我方调解意愿,给出调解的意见和方案建议,后在当地政法部门的工作支持下,被害人家属终于转变了态度,表达了同意出面谈判调解的意愿,双方在本案二审开庭前半个月,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上诉人根某某予以了刑事谅解。
随着二审“刀下留人”,本案圆满落幕,各方在助推命案矛盾化解中付出的艰辛和经历的波折都显得弥足珍贵。勇于面对新问题、敢于提出新思路、善于沟通协调各方,或许是律师成功助推命案矛盾化解的关键。
普法时刻
对于本案二审判决根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判决内容,许多百姓包括部分法律同仁对其确切含义不慎明了,纷纷前来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50条7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假定本案的根某某在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由于其被人民法院判决限制减刑,其实际被羁押、服刑的最低期限为25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