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的“春天”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金融借款合同采用公证债权文书,一旦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快速实现债权。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金融借款合同采用公证债权文书,一旦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快速实现债权。这是现有司法体系中,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快捷模式”。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证债权文书无法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公证机构权威性缺乏等原因,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积极。有的法院在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后,只要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就终止执行,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有的法院甚至不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因此,金融机构并未大量采用公证债权文书。
随着近年来法院诉讼案件量快速增长,诉讼资源紧张,公证债权文书快捷、资源占用少的优势凸现。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明确法院支持并加大对金融机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
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的受理、不予执行规则、诉讼救济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则。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公证债权文书使用,公证债权文书的“春天”来了!
为便于大家掌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则,小师妹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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