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父亲(投保人)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年金保险,保费趸交,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为女儿,身故受益人为女儿的母亲,后女儿结婚。婚后,女儿定期领取生存年金,领取至第七年时,女儿因与其丈夫感情不和,诉请离婚,其丈夫要求分割其领取的生存年金。
2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生存年金是否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年金保险是系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故称为年金保险。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该会议纪要的字面意思理解,本案中生存年金系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且以其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对应的保险合同亦具有现金价值,完全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情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本案的主审法官确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应属于女儿个人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1、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女儿购买年金保险并趸交后,女儿的可获得的生存年金已经具体、明确,父亲在保单中约定生存年金受益人为女儿,应视为对女儿单方的赠与;
2、生存年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从探求投保人内心真意的角度出发,应归属于指定的受益人;
3、女儿未对生存年金的领取付出劳动,系“躺着拿钱”,故该款项不应认定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无虑提示
尽管本案法官表达了不同观点,但这仅仅系个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已有较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法官直接适用的可能。
有鉴于此,父母为子女购买年金保险,为了避免生存年金因子女的婚姻状况而面临分割,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同时附加年金保险万能险,这样生存年金仍可由父母进行支配。但是父母同时还应作遗嘱或其他安排,以避免继承而产生的女儿女婿夫妻共同财产和逆继承导致的份额分割。
女儿婚前趸交的年金保险,婚变时女婿可以分吗?
作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1案例简介 父亲(投保人)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年金保险,保费趸交,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为女儿,身故受益人为女儿的母亲,后女儿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