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富裕目标的大背景下,做好财富传承,正成为国内企业家日益关注的话题。家族信托在定向传承、风险隔离、资产增值、意愿延续、信息保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优势突出,越来越受高净值人士青睐,成为国内最主要的财富传承工具之一。鉴于家族信托存续期相当漫长,要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满足各种专业要件。其中,家族信托目的是否合法,是信托设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对家族信托有效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信托设立过程中如若信托目的不合法,往往会导致信托目的落空的后果。最为经典的失败案例,莫过于“普加乔夫信托案”。
案例
谢尔盖·普加乔夫曾是俄罗斯首富,被称为俄罗斯“隐身巨头”“普京的银行家”。自2010开始,普加乔夫的财富帝国逐步走向衰落,其创立的私有银行Mezhprom Bank宣告了破产,俄罗斯清算机构DIA担任破产清算人。
2011年—2013年银行被清算期间,普加乔夫为了转移财产,设立了5个新西兰家族信托,信托资产合计约9500万美金。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普加乔夫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第一保护人。只有在普加乔夫去世或残疾时,他的儿子才可以成为第二保护人。同时,信托文件又赋予了保护人极大的权利,如保护人有权决定信托资金的收益和/或本金的分配、决定信托资金的投资、自由增删酌情受益人、变更信托契约、给予或撤销契约文件赋予的受托人的权利等,甚至还有权任命或增加新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应就信托资产的具体投资获得保护人之提前书面同意等。
2015年7月24日,普加乔夫通过行使保护人权利,将五个信托的原受托人全部更换成由其严密控制的、四个新成立的信托公司。自此,五个信托实际上完全在普加乔夫的掌控之中,与其个人资产并无差异。
2015年,Mezhprom Bank和DIA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普加乔夫提出索赔,并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出冻结其分散各国银行的个人全部财产。经过审理,高等法院在2017年作出判决,债权人可以向其追偿信托财产。
法院认为,普加乔夫设立五个信托的目的是保持对资产的控制,以隐藏控制权而对第三方对其资产的主张形成一个伪装,以使实际上属于普加乔夫的资产在外观上看起来并不属于他,其他所有参与信托设立的个人都没有独立于普加乔夫的意图。而且在所有的主要时间内,普加乔夫都将放入信托内的资产视为属于他,并有保持最终控制的目的。普加乔夫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将其资产的控制让渡给他人,而是为隐藏其对该资产的控制。其设置的保护人的角色就是为了实现这种控制的目的。
因此,法院认为普加乔夫在债务追讨期内设立信托,明显属于“欺诈性转移”财产,是不合法的,是为虚假信托。信托财产所有者实则是普加乔夫,债权人可以向其追偿信托财产。
什么是“信托目的”?
所谓“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设定信托的意图,是委托人希望通过该信托所追求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出发点,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所有信托行为必须根据信托目的来展开。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信托目的的设定原则上是自由的,即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譬如为了抚养子女支付教育费用或者生活费用、赡养老人、保全和管理财产、救济扶贫等。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也是有限制要求的,那就是信托目的必须具备合法性。我国《信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合法性,本质上是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财产,不允许利用信托去实现非法目的。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目的一旦不合法,则会产生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族信托中因信托目的不合法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供各位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避免踩雷。
一、信托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的普加乔夫信托案,就是典型的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逃避债务,恶意通过设立信托转移财产,其客观后果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此类信托,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也称为“欺诈性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信托法明确地规定禁止债务人利用信托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家族信托的设立如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信托一旦被撤销,就会强行终止,信托财产将复归于委托人并用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从而导致信托目的落空。
如何判断家族信托设立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要综合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为债务是否形成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前的。如债务是在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形成的,债权人则无权申请撤销该信托。第二个因素是委托人个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即使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人,但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得以损害其债权利益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信托。
满足上述两个因素,债权人可主张撤销信托,但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二、信托目的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信托设立无效。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常见情形如:
1、为了恶意转移和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之间不得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2、设立遗嘱信托时违反了“必留份”和“胎儿预留份”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3、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以广州中院(2008)穗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案为参考,高某为台湾人,意图通过投资广州A公司来获取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溢价。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外商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且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为外国公司或经济组织。为了规避外商投资法规的限制,高某与叶某签订信托合同,约定高某以将近两百万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于叶某由其作为受托人向广州B公司出资,再由B公司向A公司出资;信托合同中载明了该信托目的。对此,广州中院认为该信托目的以信托形式规避《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信托法》第十一条第1项的情况,该信托行为无效。
三、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反映了全社会的公共道德和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个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而助长社会丑恶现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禁止的。家族信托设立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设立的信托构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为无效。由于家族信托在国内兴起时间较为短暂,信托目的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内并无多少先例可循。在英美的司法实践中,时有被法院以不符合社会公共政策为由否定其效力的案例,譬如以不得探望未成年子女为获得信托利益前提的信托、以子女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等特定宗教为获得信托利益前提的信托。
结语
要想确保信托设立有效,最基本要保证信托目的具备合法性。这往往需要结合信托设立地、受托人所在地、信托财产所在地、信托管理行为所在地等不同法域的要求就信托目的的正当合法性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可能涉及到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一,最终导致家庭信托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因此,各位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前,最好是先向专业人士进行相关咨询,结合他们的意见后再作出决策,这才有助于实现委托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世代传承,未雨绸缪,防范财产纠纷于未然。
信托目的合法性对家族信托有效设立的影响
作者:陈蕊伶 冯静雯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在共同富裕目标的大背景下,做好财富传承,正成为国内企业家日益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