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在酒店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伤是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是很好判断的。

工伤是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是很好判断的。
然而对于因工外出,尤其是受企业指派出去学习或者开会,在此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企业备受关注的焦点。
实际案例
赵雨系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其应该公司要求于2004年7月5日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赵雨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雨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分析,朝阳区劳动局针对赵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朝阳区劳动局重新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

【案例指引】最高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35号


裁判要旨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首先,什么是因工外出期间。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职工受企业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其次,职工在外出学习、开会期间,所有收到的伤害,能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因工外出期间,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即由于学习、开会受伤才可构成工伤。
第二,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可能不会认定为工伤。
最后,职工在外出学习、开会期间,如何判断其活动是否与学习、开会相关,从而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在考虑相关性时除了认为因开会、学习的原因直接导致受伤的情形,还应当考虑间接情形,即包括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务指引
企业为了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是最常见的方式,如何避免由此导致企业承担工伤责任,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指派职工外出学习、开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职工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规范。
2、职工在外出期间,在从事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
3、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4、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为企业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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